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的披露,拟投资于“天台山药业GMP生产线建设项目”“GAP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其中“天台山药业GMP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天台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山药业”),根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天台山药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及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天台山药业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00 1644 5360 52502157,截止2010年6月22日,专户余额为11001.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天台山药业GMP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同时天台山药业以存单方式在该专户下存放募集资金 11000 万元,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山药业存单不得质押。
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详情为:
单位:万元
序 号 | 开户日期 | 开户金额 | 存单号码 | 存单期限 |
1 | 2010年6月22日 | 2500 | 520000007451 | 定期1年 |
2 | 2010年6月22日 | 2500 | 520000007450 | 定期1年 |
3 | 2010年6月22日 | 3000 | 520000007497 | 定期6个月 |
4 | 2010年6月22日 | 3000 | 520000007498 | 七天通知存款 |
二、天台山药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天台山药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天台山药业和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洪刚、安锐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天台山药业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天台山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天台山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天台山药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天台山药业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天台山药业、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台山药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天台山药业、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6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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