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杜绝外地高污染老旧机动车转入新乡市,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日前,新乡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知 》,自2012年12月28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申请转入新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应取得转入地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达到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外地转入车辆,出租转非车辆、微型载货汽车、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挂车禁止转入新乡市,各类货车注册登记满4年的,禁止转入新乡市;凡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或上述要求以及经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外地转入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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