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的7亩树木死亡,追责指向附近的一家化工厂,但化工厂不承认是其所为。9月2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化工厂赔偿损失156000元。法官说,对环境污染案,污染者负有举证无责义务,如举证不能,就要担责。
7亩果树遭遇污水致死
郭某承包的东陵区某村的七亩土地与沈阳某化工厂一路之隔。郭某在承包地中种植了大量的李子树等各种树木。2010年5月初,从化工厂区内流出大量污水,漫过道路,流入郭某的承包地,造成其种植的树木大量死亡。化工厂称:郭某的树木死亡与工厂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对赔偿价款达成一致。郭某将化工厂诉至法院。
化工厂被判赔偿15万
法院认为,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沈阳某化工厂申请对其生产排放污水进行鉴定,并得到其污水中不含有甲苯的结论。但不能证明该厂区内流出的污水与抽样检测的污水为同一成分。故沈阳某化工厂提出的郭某的树木死亡与其无关的说法,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郭某要求沈阳某化工厂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郭某树木损失款156000元。评估费、鉴定费15000元,由化工厂承担。
污染者负有举证义务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请求免责,只有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才能免责。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因受害人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现沈阳某化工厂不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郭某的果树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亦未证明果树死亡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第三人所致。故认定沈阳某化工厂的排污行为与郭某的果树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据此判决。(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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