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河段长总负责制。实行区级领导分区包镇,部门行业负责,镇街一把手任辖区河段长的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个河段的组织领导,确保领导督查无“真空”,责任单位不松懈。
二是整治任务倒逼制。按照“辖区负责”和部门、镇街“一岗双责”的总体原则,将次级河流染整治任务分解到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以任务来推进工作开展。
三是污染企业退出制。依法关闭、取缔中小畜禽养殖场、小作坊等污染企业,建立污染企业治理台帐,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在规划养殖基地内优先予以落户,对符合环保政策、达到园区入园标准的工业企业,引导其搬迁至工业园区。
四是目标考核监管制。成立两个专项工作督查组,分别由区人大和区政协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督查室、监察局和环保局为成员,负责整治工作的督查,并实施督查情况定期通报,对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诫免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挂牌督办、环保考核“一票否决”等方式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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