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近日正式实施。
《标准》设定6项污染物控制指标,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增加了总氮,加严了COD、石油类、氨氮的控制限值,BOD5和总磷不变。《标准》规定新建化工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和新建化工项目自标准发布实施之日执行。
《标准》对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设定了两年过渡期,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非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水排入水域功能不达标的水体,其受纳水体出现水域功能不达标后一年内,其不达标指标执行本标准相应限值。
该《标准》是重庆市第七个强制性地方标准,实施后将对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保障三峡水库水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化工园区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防范化工园区水污染事故风险,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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