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完成全区“十二五”减排目标,有效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治区环保厅协调财政、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相关政策。
自治区确定到2015年全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削减18%,排放量控制在19.14万吨的总体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自治区建立了源头减排、标准减排、油品减排等多部门“分工负责、联动推进”的减排机制,健全了以盟市为单位的核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盟市政府的职责,要求以民用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为主要控制对象,以环保合格标志发放、新车注册、在用车管理、油品升级、“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报废拆解等为管理环节,严格考核,保障减排进度。
一是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制定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制度;二是各部门依据职责,及时制定、落实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年度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三是确定专人负责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数据统计,每季度末按要求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动态数据;四是各盟市、各相关部门加大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各项费用和机动车氮氧化物监管能力建设投入;五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的重要性,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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