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备受社会期待和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历时16年终于出台,结束了“千湖之省”湖泊保护无法可依的历史。
《条例》呈现诸多亮点,一是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实行湖泊普查制度。为每一个湖泊建立“档案”,由省政府圈定“湖泊保护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湖泊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和区域内政府负责。《条例》将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年度目标考核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上升到立法层面。三是填湖建房最高罚款50万。针对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行为从重处罚,是吸收二审意见后增加的条款,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四是旅游餐饮不得影响水生态环境。一审稿中,规定旅游餐饮等设施“不得破坏水环境”,正式稿改为“不得影响水生态环境”,增加“生态”一词,对此类行为的“紧箍咒”更紧一层。增加“召开听证会”条款,更是上了双保险。五是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护湖。《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定期公布湖泊保护情况白皮书,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鼓励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湖泊保护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我省活跃着大量湖泊保护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民间护湖行动日趋主流化。立法鼓励民间力量参与保护湖泊,并对贡献者进行表彰和奖励,有利于形成社会合力。六是建立生态移民、生态补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功能的需要,对居住在湖上,岸上无房屋、无耕地的渔民和居住在湖泊保护区内的其他农(渔)民实施生态移民,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对重要湖泊的保护,省政府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七是11个“禁止”保护湖泊。《条例》分九章62条,“禁止”二字出现了11次。如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等。
《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湖泊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未依法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的;未依法组织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水功能区划、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公示、公布程序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规定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罚则。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全省湖泊管理,防止湖泊面积萎缩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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