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曹小佳 见习记者 王小玲 成都报道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西南督查中心)日前与川、渝、黔、滇、藏西南5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厅(局)正式签订了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据了解,这是西南地区首个区域性环境保护全面合作协议。
为何合作?
西南督查中心为何要与所辖5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厅(局)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对此,西南督查中心主任张迅指出,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都对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区域督查是国家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创新督查方式方法、提高环保督查效能,正是对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国家监察职能的积极尝试。
张迅说,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实现国家环保目标、任务上是根本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双方具有合作的基础,应该互信理解、联动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范围、职能定位和着力点又有所区别、各有侧重,应该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怎样合作?
根据协议,西南督查中心将与5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部门开展5项内容的合作。即:全面开展信息和资源共享,包括环境规划、总量减排、项目审批、专项行动等。协议约定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环境舆情信息联合监控处置机制、联合督查机制等6项合作机制。
为保障合作顺利开展,协议约定建立两个合作平台。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6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西南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不定期组织召开西南地区环保专项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交流会。二是构建西南环保督查信息交流平台,通报督查工作情况,交流探讨工作方法,总结推广地方经验。
如何达到预期效果?
张迅表示,西南督查中心将努力发挥沟通环境保护部与西南5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西南督查中心与西南5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厅(局)签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将构建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西南督查中心与西南5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强沟通、交流和协作,不断提升环境督查和环境监管效能,提高西南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更好地服务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西南地区环保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得到了西南5省(直辖市、自治区)环保部门的充分认同和积极响应。四川省环保厅厅长姜晓亭认为,这个协议的签订,将最大程度地整合环保系统优势资源、增强环保工作合力,对积极探索区域环保合作机制、丰富和发展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对共同做好西南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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