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三江源地区和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及时有效考核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成效。近日,省政府批准印发了《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将成立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领导小组,落实基本工作经费并纳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范围,明确对工作开展有力且完成监测与评估各项工作任务的地区,足额安排下年度工作经费;对工作开展不力且没有完成监测与评估任务的地区,通过部门预算编制和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等途径扣回相关工作经费,并暂缓安排下年度工作经费。
《办法》要求,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工作要与现行生态补偿政策相结合,坚持科学性、真实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认真开展日常监测与阶段性定期监测,每年对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自然生态指数、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并对各地各部门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每年度的监测与评估结果统一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地政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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