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期批复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拟定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目前全国多年平均总缺水量为536亿立方米,主要由于河道外供水不足、超采地下水和挤占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所致。一些地区水资源开发已经接近或超过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水污染状况仍然十分严重,2010年监测评价的3902个水功能区中,水质达标率仅为46%。
由于江河湖泊水域没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和保护要求,出现了用水和排污布局不尽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不协调、水域保护目标不明确等问题。《区划》范围包括国家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重要涉水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重要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点湖库水域,主要省际边界水域、重要河口水域。
《区划》明确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影响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频危物种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保留区作为今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水质;在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如果对相邻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产生影响,需履行必要的审批或论证程序,流域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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