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 分级审批
(一) 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 220kV 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 项目审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
(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第六条 项目审查形式
(一)会审:报告书项目;在敏感区建设的项目。
(二)函审:一般报告表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含电子版)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一式2份。
(二)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项目技术审查评估报告1份。
(三)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1份。
第八条 办理程序
申请: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内容报省环保厅,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开展环评工作。环评时,应选择在我省备案的环评单位。
第九条 公示要求
(一)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应当在建设单位网站和省环保厅网站上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二)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告书(送审版)前,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网站上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将编制的报告书(表)报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环保局,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确定项目审查形式。
(四)省环境评估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会审的项目组织召开评审会。
(五)评价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项目报告书(表)进行修改并完成报告书(表)报批版。
(六)按分类审批要求,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受理、审批。
(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八)审批完成后,审批机关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环评要求
(一) 选址要求:对移动基站建设项目应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在其安全防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有或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项目,要尽量远离村庄,避让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大中型医院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建筑和自然保护区。
(二)监测比例要求:对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监测抽测比例不低于15%,抽测原则: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地区,敏感点应全部监测;对输变电工程及其他发射设备项目,应对敏感点全部监测;项目敏感点的选取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监测。
(三)位置变更要求:对移动基站项目:,建设位置变更在100米范围内的,建设前应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超过100米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对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的应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
(四)公众参与要求:
1、移动通讯基站项目每个典型基站附近的现场调查不少于5人,现场调查应在建设项目60米范围内进行。
2、其他辐射建设项目:报告书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200人;报告表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60人;特殊情况,以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应与环评报告相一致。
第十四条 验收审批需上报材料(含电子版)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份。
2、审查修改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2份(验收调查监测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验收环境保护执行报告2份。
4、建设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1份。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环评批复文件和环评报告书(表)。
(二)确定验收调查(监测)单位。
(三)项目进行验收前,应在省级或省辖市级主流媒体上公示1次,在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网站上公示1次;其公示内容包括:
1、拟验收项目情况简述。
2、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进行现场公众调查和监测,编制验收调查(监测)报告。
(五)召开验收评审会:审查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六)修改后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按分类审批要求,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受理、审批(含电子版)。
(七)项目审批完成后,由行政服务大厅通知建设单位,并将项目审批情况在省环保厅或省辖市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要求
移动基站项目验收监测应覆盖全部基站类型,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地区,环评时作为敏感点的基站,验收时全部进行监测,验收监测点位的抽测比例不低于30%;输变电工程及其他电磁辐射项目,应对所有敏感点进行监测;项目敏感点的选取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移动通讯基站每个典型基站现场调查不少于5人,现场调查应在项目建设60米范围内进行。其他辐射建设项目:报告书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200人;报告表项目在评价范围内现场调查不少于60人;特殊情况,以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环保局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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