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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要树立“长子”形象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7月7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 记者楚惠萍

  无论最后怎样定性,中海油对这次渤海油田漏油事件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6月21日,一条微博激起千层浪:“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信息中所指的渤海油田,正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渤海蓬莱19-3油田。微博一经发出,众多媒体即试图对这一事件进行跟进和报道,但中海油一直没有正面回应。直到7月1日,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才发布消息称,渤海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这是事故发生近半月后,中海油首次正式回应海上原油渗漏事件。

  但这样的回应显然并不能让人满意。

  为什么要等这么多天以后才发布消息?公布消息的时候为什么又吞吞吐吐、含糊不清?原油泄漏的具体情况怎么样?对周围的环境有什么影响?所谓的“得到控制”是怎样控制?采取了哪些措施?控制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种含混不清的消息发布向公众传达一个事实:“我已经发布了消息”——但究竟发布的消息有何价值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对公众来说,原油泄漏究竟是什么时间发生的,具体的污染程度怎样,这些问题依然不明确。

  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不是那条微博的披露,中海油是不是打算让原油泄漏的消息一直沉寂在地平线以下?如果不是这条微博的披露,中海油还会不会尽快采取措施控制原油泄漏?渤海油田的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有没有正常运转?

  面对这些问题,中海油所做的仅仅是迟来的消息和含混的应对。这不仅让人想起一年前的紫金矿业瞒报事件,虽然处心积虑地瞒报、迟报,但终究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这次中海油原油泄漏事件的发生地渤海海域,沿海地区人口稠密,海产养殖业发达,海水的自我生态恢复能力较弱,一旦受到污染,将产生严重后果。而污染企业的瞒报、迟报,不利于污染物的清理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全面、及时地开展。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结论。本次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为840平方公里,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的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国家海洋局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溢油事故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实体作业方康菲石油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作为作业方,康菲石油公司是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但并不是说中海油就完全没有责任。据介绍,蓬莱19-3油田由中海油与康菲石油公司共同开发,中海油拥有其中51%的权益,康菲公司拥有其余49%的权益。尽管行政处罚将针对康菲石油公司,但中海油毕竟拥有项目51%的权益,且作为上市公司,中海油同样有责任也有必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原油泄漏的详细信息,并建立持续发布各种消息的机制,消除公众疑虑。

  中海油属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据报道,自其成立29年来,发展异常迅猛:油气总产量增长700余倍,2010年中海油国内油气产量已经历史性地突破了5000万吨大关,相当于我国最大油田大庆油田鼎盛时期的年产量。作为共和国的“长子”,类似的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国有大中型企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建立顺畅、良好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及时依照相关规定公布环境信息。不能因为是国企、是“长子”,就置身于法律之外、超然于制度之上。事实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应在经济发展上发挥中坚力量,也应在环境责任和环境信息披露上作出表率,走在前面,树立负责任的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