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肖颖 记者冯永强 西安报道 全国人大环资委日前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陕西省开展调研。
调研组听取了陕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汇报,重点了解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和政府环境质量责任8项条文的实施情况,并征求了陕西省人大环资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文台指出,环境保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民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对环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要坚持群众理念,汲取群众智慧;二要广泛吸收各方意见,注重采纳专家学者有价值的建议;三要注重创新,在继承已有成果、借鉴外来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形成具有较强前瞻性和指导性的务实管用的新法规。
针对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陕西省建议在本次修订中加大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行为的罚款处罚标准,切实减少未批先建现象,并将环评作为一种许可,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建议在排污费用征收方面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限,允许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使其更有针对性,以遏制本地区污染排放,提高环境质量。建议增加限期治理制度的执行力,建议法律授权环保部门停产整治权,增强强制手段。明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使在线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数据,可作为实施环境监管的证据。增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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