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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废酸致使河道严重污染 上海首次以污染环境罪批捕嫌疑人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1年5月13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综合消息 蒋某和董某为蝇头小利,把60吨工业废酸直接倾倒入河,导致河流被大面积严重污染。日前,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批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后,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的首例案件。

  今年3月,上海市公安机关将正向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港河里倾倒污水的蒋某和董某当场抓获。经查,自2009年起,蒋某与佳余等6家化工公司联系,负责回收、处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这些公司付给他每吨50元~55元的劳务费。因回收总量较大,他专门雇了山东籍人董某驾驶载重量为10吨的槽罐车。

  据董某供述,一开始他们会将回收的废酸送到工业区的一电子厂回收利用。今年2月开始,蒋某指使他直接将回收的废酸倒入叶兴路一雨水井处,废酸从雨水井直接流入河中。

  经检察机关查实,蒋某指使驾驶员董某先后多次将共计60吨左右的工业废酸倾倒在叶兴路口的一雨水井内。经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报告证实,蒋某指使董某倾倒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这种倾倒行为直接导致了红先港河约2000米河道被严重污染,治理费用初步估计需要178万余元。

  蒋某、董某均承认向河道内倾倒废酸达60吨的犯罪事实,但辩称只是为了赚点运输劳务费,没有想到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检察官根据此案作案方式判断,二人多次选择在夜间倾倒废酸,显然明知随意倾倒废酸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也明知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据调查,蒋某和董某都没有运输、处置废液的相关资质,涉案相关企业单位为节约成本,在未调查核实二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便将废酸交由其处置。

  本案承办检察官周霞琴介绍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与以往“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不同,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标志着犯罪的构成条件得到调整,入罪门槛降低,增强了定罪可操作性。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环境污染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发生在农村的某些案件影响大、后果严重。但过去由于责任较难认定,即使定罪也量刑较轻等原因,导致这些案件违法犯罪分子常常有恃无恐。此次“污染环境罪”的出台,有效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出立法理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