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
■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被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不得参与交易
■鼓励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跨区流转
中国环境报 记者 祝晓光 周迎久 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政府日前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
《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省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战略重点中优先培育的产业。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但是,非合法的排污单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污染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被实施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不得参与交易。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遵循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优化配置、改善环境、自愿公平的原则。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使用计划。
河北省鼓励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跨区流转。需要跨区域交易的,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上一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办法》规定,有偿获取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因转产、关闭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深度治理等,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因建设项目调整而发生购置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闲置的,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核准登记。
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以及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闲置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储存。
排污单位合法拥有的可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储备期为两年,超过储备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不高于原购买价格收回排污指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的排污指标,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交易或政策性补贴,也可以储备。
《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一般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转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由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河北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搭建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并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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