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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6月3日   来源:法制办网站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社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由于自然环境的特殊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太湖流域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新形势、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太湖流域人口、工业高度密集,水质型缺水、水量型缺水现象并存,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需要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实供水安全应急职责;二是太湖流域水污染形势严峻,直接影响到流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比其他流域更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流域排污总量控制;三是太湖流域不同行政区域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矛盾突出,破坏太湖岸线、占用太湖水域等现象比较突出,湖区淤积严重,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对太湖水域、水资源的保护;四是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例如加强流域防汛抗旱调度、以流域为单元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地区间生态效益补偿、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分配和调度等,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化、法制化。

  从2002年起,水利部开始相关立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并于2009年将《太湖管理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科研教学单位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水利部、环保部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安全。

  一是强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明确禁止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落实巡查、监测等职责。(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改造不符合饮用水安全保障要求的供水设施,并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要求,合理规划备用应急水源、推进跨区域联合供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备用应急水源应当保证十五天以上的正常供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是规范太湖流域和有关地方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主要内容和启动机制,明确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职责。(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二)关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一是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明确调度原则和调度权限,要求水资源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太湖流域居民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并依法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二是规范水功能区划制度,明确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的编制程序和法律效力,强化对太湖水功能区的保护,细化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是针对太湖流域具体情况,规范流域河网整治、定期疏浚、环保型清淤以及节约用水等各项工作,并建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制度,对流域深层地下水实行严格保护。(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

  一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国务院要求,强化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明确总量控制和削减方案的制定、下达程序,严格限制流域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二是根据太湖治理实际需要,明确流域内不同区域的具体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入湖、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并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严格监控。(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是就太湖流域农业面源治理、船舶污染防治、污水收集和处理、蓝藻治理等问题,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四)关于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线保护。

  一是明确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规范洪涝、干旱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调度等各项工作。(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是强化太湖流域湖泊、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对太湖以及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等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占用其水域、滩涂,禁止在其岸线内兴建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三是规范太湖流域圩区建设和治理,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现有的圈圩和围湖所造土地必须限期组织清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五)关于保障措施和监测监督。

  一是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流域生态修复、地区间生态效益补偿、污水处理单位激励扶持、排污权交易以及政府对企业、农民的扶持政策等作出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七条)

  二是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监测责任,明确对排污超标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三是强化流域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督,规范联合执法巡查工作,鼓励单位、个人对太湖流域管理实行社会监督。(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第八章)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hgltl@chinalaw.gov.cn。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