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四川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监测点位增设和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增设与调整后的省控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基本满足“十二五”期间全省环境管理需要。
《通知》要求,在确保现有国控监测断面和点位不变的情况下,以现有的省控监测断面和点位的设置为基础,增设省控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和点位,对部分设置不合理的断面和点位做必要的调整。要求增设与调整后的省控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基本满足“十二五”期间全省环境管理需要。国控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监测点位的优化、调整按环境保护部规定执行。调整方案将于今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十二五”期间将按照调整后的方案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对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由于2007年建设环境空气自动站时部分地方已进行了调整,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因城市规模扩大、功能区发生变化等因素而需要调整的,可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增设和调整。同时要求,近年来国家和全省新建的空气背景站、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要纳入省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方面,列入省重点小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32条重点小流域和对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小流域,将设置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包含市(州)交界和省(市)交界断面的跨界河流监测断面将纳入省控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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