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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上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状况 两项指标一升一降 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07年8月21日   来源:环保部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发布《2007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结果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263.4万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0.8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91.3万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0.24%。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今年6月下旬到7月上旬,环保总局派出15个核查组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就减排工程建设和关停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核查,抽查重点减排工程进展,现场核实减排情况,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困难;7月下旬又召开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会,对各地上半年污染减排情况进行了逐一核算,核实各地和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数据。公报表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浙江、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宁夏12省(市、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均较2006年同期下降,二氧化硫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北京市,为13.06%,化学需氧量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浙江省,为2.48%;黑龙江、吉林、福建、广西、海南、云南、陕西、青海、新疆9省(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均较2006年同期增加(详见附件)。
  
  这位负责人说,今年上半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成效显著,在火力发电量增长18.3%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下降了5.2%,抵消了其他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放增量。国家自去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二氧化硫减排措施正在逐步发挥作用,一是大幅提高了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的比例,自2006年以来,全国新投运煤电机组同步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不包括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的装机容量比例达到82.5%;二是现有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速度明显加快,截至目前,建成并投入运行超过5290万千瓦;三是关闭小火电机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年上半年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551万千瓦;四是各地采取了因地制宜的节能环保电量调度措施,高耗煤、高污染的煤电机组发电小时数不同程度地下降。
  
  这位负责人说,上半年在GDP增长11.5%的情况下,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幅较2006年的增幅回落近3.5个百分点,其原因:一是1至6月份全国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近700万吨/日,其中,完善管网设施增加污水处理量约400万吨/日;二是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稳步推进,1400多家重点企业采取了污水深度治理措施;三是各地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造纸、皂素、酿造等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
  
  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经济增长超过预期,增长方式仍然粗放;环境法制不健全;减排投入不足;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环境执法监督不严;政策措施不完善等。今年下半年必须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的各项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尽快出台污染减排三个管理办法,加快三大体系硬件建设。颁布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出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明确按统一方法核算和校正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出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要求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向环保部门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增量”。严格环境准入,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上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纺织、汽车、电力等十大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批;加强“三同时”管理,对不履行“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开展全国环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清理整顿新开工项目,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坚决依法停建、停产。
  
  三是督促加快治污工程建设,确保稳定运行。加大重点行业污染削减力度,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大力削减石化、钢铁、有色、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造纸行业为主攻方向,重点抓好化工、酿造、印染等行业的水污染物削减工作。加大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监督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做到长期稳定。
  
  四是落实政策,在结构调整上寻求突破。严格按照国家对小火电、小钢铁“上大压小”的要求和其它政策规定,督促各地采取强硬措施,提前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
  
  五是集中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加快《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工作,尽快推动出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污企业按高限处罚原则实行经济和行政处罚;继续强化和扩大“区域限批”范围,使“区域限批”规范化、制度化,以强化执法促进污染减排。
  
  六是深化落实专项督查措施,建立造纸企业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紧推进造纸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工作。对于国家规定2007年底应淘汰的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2005年底应淘汰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和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依法取缔或关闭;加大挂牌督办和流域限批力度,加大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完善后督察制度,形成对造纸企业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007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2007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91.3万吨,与2006年同期(689.6万吨)相比增长0.24%;二氧化硫排放量1263.4万吨,与2006年同期(1274.6万吨)相比下降0.88%。从主要减排工程措施看,1至6月份,全国有3900万千瓦燃煤脱硫机组建成投产,装备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占全部火电装机容量的比例由2006年的30%提高到36.3%,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551万千瓦;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近700万吨/日,其中完善管网设施增加污水处理量约400万吨/日,造纸、酿造、皂素等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

  2007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省 份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2007年

2006年

2007年上半年比2006年上半年

2007年

2006年

2007年上半年比

上半年

上半年

上升或下降(±%)

上半年

上半年

2006年上半年

 

 

 

 

 

上升或下降(±%)

北 京

5.29

5.4

-2

8.52

9.8

-13.06

天 津

7.3

7.31

-0.14

12.82

13.2

-2.88

河 北

29.46

29.6

-0.47

82.28

85

-3.2

山 西

19.18

19.2

-0.1

74.38

76.3

-2.52

内蒙古

13

13.3

-2.26

70.79

71.2

-0.57

辽 宁

31.56

31.8

-0.75

57.57

57.3

0.47

吉 林

18.14

18.1

0.19

19.29

18.7

3.14

黑龙江

26.18

25.9

1.08

26.83

26.4

1.62

上 海

15.52

15.2

2.11

25.2

25.3

-0.4

江 苏

48.33

47.9

0.9

63.21

64.8

-2.45

浙 江

30.23

31

-2.48

45.29

47.2

-4.05

安 徽

22.46

22.1

1.63

27.87

28.1

-0.82

福 建

20.01

20

0.05

20.14

19.5

3.27

江 西

22.09

21.9

0.87

26.95

27

-0.19

山 东

34.33

34.2

0.38

97.86

100.6

-2.72

河 南

35.67

35.6

0.2

77.12

78.1

-1.25

湖 北

30.75

30.8

-0.16

33.66

34.6

-2.72

湖 南

44.43

44.5

-0.16

44.33

45.1

-1.71

广 东

52.25

52.9

-1.23

60.1

62.9

-4.45

广 西

55.13

54

2.09

61.05

56.2

8.63

海 南

4.76

4.6

3.48

1.27

1.1

15.45

重 庆

11.88

11.9

-0.17

40.63

40.8

-0.42

四 川

37.85

37.5

0.93

56.6

59

-4.07

贵 州

11.21

11.2

0.09

73.83

74.6

-1.03

云 南

15.16

15

1.07

26.32

25.7

2.41

西 藏

0.7

0.6

16.67

0.09

0.09

0

陕 西

17.32

17.3

0.14

47.25

45.7

3.39

甘 肃

8.9

9.1

-2.2

26.46

26.8

-1.27

青 海

3.45

3.3

4.39

6.59

6.4

2.97

宁 夏

5.26

5.3

-0.75

16.14

16.3

-0.98

新 疆

13.48

13.1

2.9

32.97

30.8

7.04

全 国

691.3

689.6

0.24

1263.4

1274.6

-0.88


  
  注: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说明: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