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相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没有树立牢固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法制意识淡薄,不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16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第二,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新增设了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了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处分量纪标准,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
发布会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好、落实好。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更好地肩负起环境保护职责。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定期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情况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新闻通稿4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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