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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68家不合格环评单位处理情况并要求:全面整顿环评行业秩序 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行为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04年12月27日   来源:环保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2月27日在京通报了对考核不合格的68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处理情况,其中吊销证书8家,降低评价范围4家,暂停业务并限期整改11家。潘岳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进一步整顿环评行业秩序,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的环评单位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实施六大措施强化行业管理。

  据潘岳介绍,国家环保总局近期对全国198家甲级和728家乙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考核结果显示,合格单位共858家,占92.7%;不合格单位共68家,占7.3%,其中吊销山西军工环保应用技术研究所等8家单位证书,降低内蒙古大学等4家单位评价范围,暂停山西临汾市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等11家单位业务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16家,暂缓发证29家。

  潘岳说,在当前经济高速增长的压力下,一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出现了投资过热和盲目扩张的情况,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防止新建项目产生污染的重要手段。在这个关键时期,环评工作是否能够为经济发展把好关,成为了“科学发展观”是否能够落实的关键一环。

  潘岳说,少数评价单位与资质管理的基本要求差距较大,主要问题包括:一是不负责任,环评质量较差;二是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发挥专职机构的作用;三是专业人员配备不齐,技术力量差;四是不遵守行业规则,有违规行为;五是超证书允许范围经营业务。

  潘岳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进一步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建立有效的抽查和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其中包括六项具体措施:第一,在目前每两年一次的定期考核基础上,增加一年1-2次的集中抽查,抽查中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选择部分甲、乙级单位,对其环评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第二,参照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制订可操作性强的环评工作质量管理程序和要求,使环评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更加规范化。第三,加大对环评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处罚条款,制订出应受处罚行为的明确界限,提出硬性指标。第四,完善和改进日常考核管理体系,修订原有的考核内容与指标,提高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五,及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环评资质的准入条件,强化环评责任追纠。第六,推进并严格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组织首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工作。

  潘岳要求各持证单位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杜绝将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和敷衍了事的做法,更不允许在经济利益面前丧失职业原则。对环评中的关键问题不应回避,不能把责任推给审批部门,更不能出现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情况。要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了解和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审核制度,特别要防止个人承揽业务而使环评质量管理失控。

  《新闻通稿107号》

  附件一: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承接的八类项目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2月27日在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承接下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

  这些项目是: 1、国务院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 项目;2、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项目;3、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项目;4、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5、不符合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6、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和火电等行业建设规定的项目;7、简易垃圾焚烧项目; 8、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

  潘岳表示,凡违规承接环评业务的评价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二:国家环保总局将从严处罚的十种环境影响评价行为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2月27日在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编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水平低、质量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酌情给予中止环评资格证书三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1、污染源、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错误使用的;2、建设项目情况或环境现状描述失实的;3、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不正确、不客观的;4、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6、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7、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利的;8、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9、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以新带老”措施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10、环评结论不明确的。

  附件三:39家吊销证书、降低评价范围、暂停业务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单位名单

吊销证书8家

1.   山西 山西军工环保应用技术研究所
2.   辽宁 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
3.   黑龙江 黑龙江省科学院北方辐射技术开发服务公司
4.   浙江 杭州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5.   湖北 恩施蓝坤环保有限公司
6.   湖南 南华大学设计研究院
7.   海南 海南瑞岛环境顾问有限公司
8.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降低评价范围4家

1 内蒙 内蒙古大学
2 湖北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3 湖北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4 海南 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

暂停业务并限期整改11家

1 山西 临汾市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
2 贵州 贵州工业大学
3 辽宁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
4 江西 江西核工业环境保护中心
5 江苏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环境保护研究所
6 四川 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
7 浙江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8 浙江 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9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0 湖南 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
11 山西 太原理工大学

通报批评16家

1 辽宁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 北京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3 北京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4 辽宁 锦西化工研究院
5 黑龙江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6 上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7 上海 同济大学 
8 江苏 宿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9 福建 福建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0 福建 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1 广东 中山大学
12 广东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 广东 韶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14 云南 昆明天杲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15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
16 青海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