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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下发通知要求 明确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内容 保持环保模范城市先进性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04年9月29日   来源:环保部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要求。依据复查结果,环保总局将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做出免检、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甚至摘牌的决定。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保持自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性,要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对他们的要求不能放松。他要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应该稳定达到各项环保模范城市指标并不断持续改进;要巩固和提高其创模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应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带头;要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方面上新台阶;要不断解决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的情况;要在节水和污水回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等方面作出表率;要把创模理念向卫星城镇扩展,把模范城市环境管理目标和管理手段向中心城镇延伸,取得以点带面、以城市带动农村的辐射、带动效果。

  据悉,复查综合自查、抽查、暗查和现场核查等结果进行。通过复查,环保总局将对三年能稳定达到各项环保模范城市指标并不断持续改进的城市予以免检,并给予通报表扬;对出现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国际、国内造成不良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带来危害的城市予以警告,并要求政府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城市,则予以摘牌。

  《新闻通稿87号》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