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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岳指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04年6月17日   来源:环保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岳6月17日在此间指出,要以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契机,依法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潘岳是在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的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这番话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30日由国务院令第408号发布,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潘岳说,我国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从1997年11月开始,上海、广东、江苏、北京、浙江、天津相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布了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试点。截至2003年10月,共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18个。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还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在执行中。   潘岳指出,尽管如此,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还较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为:一是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中处置率低;二是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三是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流入社会,危害严重;四是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生产、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缺乏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潘岳强调,《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要让执法者和相对人了解并遵守《管理办法》,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环保部门要结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依法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按照高效、便民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潘岳还强调要依法加强发放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许可证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备案制度及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活动情况,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开展危险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环境危害警示教育,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司长李昕在发布会上指出,《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的第一件有关许可证的行政法规,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一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营许可证的分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通过规定严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准入条件,防止因低水平运营、分散经营造成的二次污染和恶性竞争;明文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强化了环保部门发证后的监管责任和程序,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等。该办法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背景资料

  一、危险废物   据悉,危险废物分47大类共600多种,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具有急性毒性、浸出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传染性等危害特性,其污染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据2002年统计,我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00.16万吨,综合利用量392万吨,贮存量383万吨,处置量242万吨,排放量1.7万吨。主要来源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业,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0%。另外,社会生活中也产生了大量废弃的含有镉、汞、铅、镍等的电池和日光灯管等危险废物。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废旧计算机、电视和冰箱等电子类危险废物迅速增加,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污染源,处理不当,将会酿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我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较低   2002年,我国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每年有300多万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不但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已成为污染环境的一大隐患。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目前除极少数城市对医疗废物实行了集中处置外,大部分地区医疗废物由各医院分散处置,处置水平和效果参差不齐。在抗击“非典”过程中,充分暴露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乏的严重性。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国际社会在1989年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且每年召开成员国大会,推动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我国于1991年加入该公约。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和监管体系,实现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对常见性危险废物进行了严格的鉴别和安全处置,目前正致力于具有更长期潜在危险的危险废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处理。从世界发达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法律规定看,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理或处置经营活动的,均实行许可制度,只是在管理机构和发证种类上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