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到9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破坏问题,为建设生态保护型社会创造条件。 近年来,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尤其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选冶过程中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切实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防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提出,此次检查的目的是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破坏问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积极探索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此次检查的重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禁止采矿的地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和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业企业。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在禁采区开矿的企业,无证开采的应取缔关闭,有证开采的要限期关闭或补偿后予以关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矿产企业,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补办相应手续;环保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对强行生产的,由环保部门做出停产决定;对矿业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上报当地政府,由政府做出取缔、关闭的决定。凡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停产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业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水、供电。
《新闻通稿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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