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联合召开2004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启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会议强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严查严办,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会议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主持。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会上发表讲话。她指出,2003年的环保清理整顿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保护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今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一是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二是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三是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会议提出,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重点包括,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淮河流域、太湖流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及环渤海地区等重点区域的违法排污问题。尤其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尤其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和铬盐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会议对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是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三是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是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是对于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为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应有效果,六部门提出,要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在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从2004年4月下旬一直持续到11月,分准备动员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6月下旬)、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和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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