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投资近150亿,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
国务院日前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出,为控制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各级政府将加大投资力度,吸引社会投资,3年投资149.2亿人民币,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按照“规划”,全国应规划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31个,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82万吨/年。企业新改扩建350万吨/年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处理能力,全部处理当年产生的危险废物,并逐步消化历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规划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新增处理能力2080吨/日,满足处理当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需要及今后数年卫生事业和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规划改建、扩建、新建31个省级放射性废物库,新增库容15300立方米。加强包括监测、技术开发等在内的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并建设31个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组建全国性的危险废物交换及事故应急网络。规范收集贮存,建立运输系统,建立专业化处置队伍,推进企业化、社会化运营。制订、落实收费政策和相关的优惠政策,保证设施正常运营。 “规划”同时明确了运送车、技术路线、焚烧炉、尾气处理、安全填埋、系统配置等6个方面的技术要求。按照“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系统和10吨/日以上规模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技术。鼓励采用回转窑、热解炉等焚烧技术处置医疗废物,小于10吨/日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也可采用其他处理技术,但必须做到杀菌、灭活、毁形和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 国务院“批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的实施工作,积极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划”中提出的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和资金由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予以安排,有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由国家环保总局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注意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努力做到主要设备国产化,充分发挥所建设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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