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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电权交易下降:关停机组 转移电量萎缩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28/2012 14:03:52   来源:中国电力报   作者:葛艳华

  近日,国家电监会发布《2012年上半年全国跨省区电能交易与发电权交易监管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全国共有18个省份开展了发电权交易,合计完成交易电量357亿千瓦时。

  其中,在开展发电权交易的18个省份中,有7个省份的发电权交易呈下降趋势。而开展发电权交易较早的黑龙江省,今年上半年完成发电权交易电量11.19亿千瓦时,同比下降54.57%。

  起步较早规模有限

  早在2007年电监会开始调研发电权交易时,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就积极推动,会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关停小火电政策,组织开展了发电权交易,黑龙江因此成为发电权交易开展较早的地区。

  资料显示,2006年底,黑龙江全省发电装机容量1341万千瓦,其中火电1247万千瓦,水电85万千瓦。黑龙江地处东北最寒冷地区,发电权交易有其特定背景。

  一是机组参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二是供热小火电机组“以热定电”,三是由于天气寒冷,机组冬天必须运转,以免冻坏。由于这些特殊情况,黑龙江省发电权交易量较小,当年仅有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内部进行了替代发电。

  大唐集团鸡西市华光热电厂从2005年8月起至2006年底共替代发电7.6亿千瓦时。华电集团佳木斯市东方热电厂2006年实现被替代电量3.18亿千瓦时。

  由于发电权交易的发生,改变了原有的税收关系,所以需要通过价格补偿和政府、监管部门来协调解决产生的问题。

  虽然成绩显著,但由于时间较短,规模有限,运作规则、操作方法、管理方式、协调机制等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交易下降实属有因

  记者从东北电监局获悉,2008年黑龙江省发电权交易电量20.23亿千瓦时,2009年为16.06亿千瓦时,2010年、2011年两年呈上升态势,分别是29.47亿千瓦时和50.88亿千瓦时。但上升的态势并没有在2012年持续,黑龙江省今年上半年完成发电权交易电量11.19亿千瓦时,同比下降54.57%。

  “由于黑龙江部分关停机组计划保留年限已到期,使得关停机组转移电量的交易萎缩明显,另外,受今年用电需求增速下降及电煤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发电企业转移电量指标积极性不高,对现役火电机组替代电量交易影响较大。”国家电监会相关人员在接受 《中国电力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1年,我厂关停1号、2号、3号、4号机组(均为10万千瓦),保留发电量指标,2012年上半年关停1号、3号、4号机组,保留发电量指标。关停机组保留发电量计划指标下降导致了发电权交易下降。”在问及造成发电权交易下降原因时,黑龙江某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上述电监会人员还表示,企业进行发电权交易主要是考虑转移中的价差问题,转让方考虑到煤炭成本问题,开出的价格高于接受方的承受能力,也有可能导致发电权交易量的下滑。同时,受用电需求增速下降的影响,现役火电机组替代电量的交易活跃程度也不高,部分地区的发电企业不愿意停机转让发电指标。

  “各单位调电计划普遍向下偏离问题突出,个别单位低于调电计划幅度达到10%以上,从客观上反映出在可比条件下我们市场营销工作与区域其他发电集团的差距较大。”《中国电力报》记者从某发电集团东北区域公司的年中工作报告中得知。   该电监会负责人还表示,除了利润指标之外,发电量指标也是电力企业的考核指标之一,为了能保住发电量指标通过考核,可能会导致企业不愿意转让发电量指标。

  电监会的《报告》指出,部分省份开展的发电权交易仅限于关停机组转移电量方式,对深化发电权交易认识不够,合同电量优化试点工作未能有效推进,加之个别省份发电权交易组织不规范,网损标准差异较大,收取方式不合理,影响发电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内外兼修方是出路

  《报告》指出,黑龙江等地区应进一步推进发电权交易,加大合同电量差别化力度,鼓励发电企业内部实施合同电量优化,规范交易中的不合理收费。

  “现役不同机组的煤耗及燃料成本在不同情况下存在较大差异,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合同电量优化,在同一区域(流域)实行水、火、新能源等发电机组之间的优化调剂和打捆销售,发电企业对此诉求强烈。但由于涉及到电量计划分配的权限问题,目前地方阻力较大,合同电量优化亟待推进。”上述电监会人员表示。

  另外,记者从东北电监局了解到,2012年上半年,东北地区共开展发电企业电量优化10笔 (其中9笔为同一发电集团内部优化),合计优化电量30.7亿千瓦时,减少发电标煤消耗5.5万吨,减排二氧化硫600吨。

  “华电能源下属哈尔滨发电厂在6~7月份转移了9000万千万时电量,由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代发,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把本厂20万机组2亿千瓦时的电量转移到30万机组发电,在煤耗上节约成本达300余万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盛波在电力监管工作(黑龙江)座谈会上发言时说。记者从东北电监局了解到,该局于2012年上半年组织起草了 《东北区域风火替代交易暂行办法》。据此办法,当电网由于调峰或网架约束等原因需要弃风时,参与交易的火电企业在最小方式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发电,由风电企业替代火电发电,同时给予火电企业一定经济补偿。

  按照此方案,风火替代交易使风电、火电在均可获得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减少火电烧煤和碳排放,增加风电上网,促进节能减排。据测算,此举措可节约标煤15万吨,减排二氧化硫2000吨。

  “要实时跟踪市场动态,广泛寻求合作伙伴,着力突破省间交易壁垒,最大限度争取受让计划外电量。新投产单位要积极向政府部门和电网公司反映发电权严重不足的实际困难,在年度发电计划二次平衡过程中争取主动。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内部统筹和对外协调攻关,做好边际利润测算,打破所属企业界限,下决心把能耗高、效益差的老小机组停下来,及时将电量转由参数高、成本低的机组代发,保证区域整体发电效益最大化。”某发电集团东北区域公司的年中工作报告中对于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中这样要求。

  业内有关人士分析表示,发电权交易的确是现行制度下的好办法,它为不同市场主体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平衡企业利益创造了一个平台。但是发电权交易是一个过渡性的办法,过渡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分电,也就是电量分配制度的时间长短,因为发电权交易的基础是电量分配。最后,发电权交易制度本身需要完善。

  “加大现役机组的辅助服务功能,加强风电、火电发电权的相互替代交易,进一步加大跨省的发电权交易力度,这也是下一步我们工作的方向。”上述电监会人员对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