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6月18日《京华时报》)
仅从常识的角度作出判断,都不难理解舆论在此事上的吐槽动机:当我们每天都必不可少的太阳、风,都被以法规的形式定义为“国有”,荒诞之感显然立显。
仅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该地方条例明显带有僭越之嫌。因为无论是与之相关的上位法《气象法》,还是《物权法》都未对太阳能、风能等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界定,更毋庸说是“国有”了。如果以立法的出发点而论,从该条例的名字就不难发现,对于民间探测开发的限制,应该是出自对气候资源的保护。那么,这里又有必要讨论一下,保护气候资源,将民间参与排除在外是否有必要。
可以明确的是,于尚处在起步阶段的我国气候资源开发而言,政府对开发主体、开发规模和开发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实属必要。一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盲目开发;二来,也是管理效率的需要。
但较之于传统能源的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又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较之传统能源如煤炭的开采,清洁能源的环境和安全风险都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的参与提供了先天优势;其次,囿于清洁能源在我国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的发展现状,民间资本在能源的普及和研发方面,显然有不可替代的前瞻优势,这在许多行业都已经得到证明。再者,现阶段清洁能源的发展规模和民间资本的进驻欲望,都说明市场存在民间企业的生存空间。
眼下,虽然我国2010年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政府将在多个行业为民资的进驻放行。但在地方层面,动辄以“保护”的公心,对民资进行限制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黑龙江此次对于民资的阻滞,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说并不能由此推定当地就是“与民争利”,但对于民资的“歧视”是显而易见的。这之中除了地方可能存在的财政“私心”外,行政职能转型的滞后或是另一个重要原因。以此为例,将可能进入的民资排斥在外,管理就可轻松许多,诸如审批、立项、检测等管理程序都可一并省掉,一石几鸟,何乐而不为?
清洁能源产业是一项涉及面广、耗资巨大的长期工程,从其发展路径来看,并真正站在促进国家能源结构的立场上,民间资本的进驻都是一个必然的事情。在这样一个认知下,对于民间资本,地方大可抱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放弃对立和管制思维,主动开拓合作渠道,实现双赢,而以行政思维设立门槛障碍,注定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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