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水污染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面临巨大压力,区域水污染防治成为重中之中,确保饮水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目前,各地已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规范管理江河湖海水资源。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如何进一步转变发展思路、完善保护机制、科学使用水资源,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精心打造 "清水走廊"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通过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3年3月1日起实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时废止。
通榆河南起南通九圩港,北达连云港赣榆,它不仅是苏北沿海地区主要饮用水源,更是江苏省重点打造的苏北"清水走廊"。如何在沿海开发的过程中保护好这条"清水走廊"呢?《条例》中对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严格监管水运船舶、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等方面,较《决定》作了更加详细、完善的说明,更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
扩大保护区范围
《条例》首先明确了通榆河的保护范围,《条例》规定,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通榆河及其两侧各1000米、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1000米区域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5000米以及沿岸两侧各1000米区域为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5000米以及沿岸两侧各1000米区域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较之先前的《决定》,扩大了保护区的范围。
《条例》还将对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此外,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也在禁止之列。
《条例》禁止在河道内设置经营性餐饮设施。禁止向河道、水体倾倒工业废渣、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船舶垃圾。禁止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禁止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禁止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以及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
同时,新建、扩建港口、码头以及设置水上加油、加气站点等行为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也将受到限制。对于三级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将由沿线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严格监管水运船舶
对于船舶水运可能给通榆河带来的污染,《条例》也作了明确要求。
《条例》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船舶要设置污水、垃圾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沿线地区的港口、码头、船闸要设置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和粪便存贮装置。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还要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
同时,还将严格监管危险品水运,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要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报港,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禁止挂桨机船、流动加油船在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闸不得为禁止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过船服务,港口、码头不得为其提供托运、装卸和储存等服务。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为了在沿海开发的过程中,守住生态红线,《条例》还要求通榆河沿线地区要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污染严重或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者项目,要责令停产整改或者关闭。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15年年底前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化学氮肥和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沿线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应当提高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排放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饲料、药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防止污染水体。 中国环境报记者 闫艳 高杰 见习记者 李莉
天津制定办法防治船舶污染水域
强化对危害性货物的监管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海事局正式发布了《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全面涵盖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内容,适用于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这一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实施。
天津港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国际港口,2011年港口吞吐量已达到4.5亿吨,其中散装油类近4000万吨,散装化学品近1000万吨,船舶通航量10余万艘(次),天津海域存在着较大的污染风险,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任务重大,关系到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天津市宜居化城市建设。随着海上运输的繁荣,船舶污染的比重逐年上升,为了挽救日益脆弱的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办法》强调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明确了相关企业,特别是码头、装卸站所赋有的保护海洋环境主体责任,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等单位的污染风险与防污能力专项评估与防治船舶污染专项验收制度,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的环保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要求码头、装卸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管理办法》强化对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监管。明确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在天津海事局公布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强调了对高危险、高污染性货物所采取的包括监护、围油栏布放和强制预洗等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装箱单位、装箱人员、装卸质量和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此外,还调整和完善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处置市场。明确了港口、码头、相关船舶作业单位的污染应急预案建设,对预案的制定、定期演练、人员培训、预案的修改完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九十六条,全面涵盖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内容,突出制度建设、强调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细化执法程序、深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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