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此前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宣布,自12月1日起,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至0.8分钱。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迅猛增长,原先确定的4厘/度的电价附加已经不能满足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助需求。据测算,从2009年到2020年,如果按照4厘/度提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可累计筹集2572亿元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而如果提升到8厘/度提取,则累计筹资额将超过5000亿元。
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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