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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原矿资源税单列名目或为进一步税改铺垫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0/11/2011 16:52:52   来源:新华08   作者:刘开雄

  新华08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刘开雄)中国政府网10日刊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中,将稀土原矿资源税单列名目,遵从从量定额计征方式,按每吨0.4-60元征收,并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业内对于稀土资源税已经提前做出预期,条例的发布是对稀土原矿资源税的正式落定,从某种程度上看,其将稀土原矿单列,形式胜于实质,这或是为下一步推行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做准备。

  尘埃落定 形式大于实质

  2011年4月1日起,国家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轻稀土(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较原先的标准,该税额上调了10倍之多。

  而在修改后的《暂行条例》中,将稀土原矿资源税单列名目,并作为国家资源税整体的一部分进行统一管理,其采用了正式的税目税率表达,即“每吨0.4-60元”,而之前税率的正式表述为“0.40-3.00元/吨”。

  因此,本次《暂行条例》对于稀土原矿的税率确定,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上对产业的影响。毕竟,早在今年4月1日已经开始对稀土原矿进行了单独的税率调整,本次调整只是从法律上的一次确认,稀土生产企业早已开始消化此次税率变化。更重要的是,通过《暂行条例》的单列表明其资源的重要地位,以及日后管理的重点。

  从实质上看,早在今年4月1日国务院上调稀土原矿资源税之后,我国各稀土资源主要产地已经开始按照新的税率开征稀土资源税,而本次《暂行条例》在具体税额上并没有对4月1日所公布的税率做出新的变动。

  我国轻稀土最重要的生产企业包钢稀土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忠就曾表示,自4月1日开始上调稀土资源税之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明显,仅资源税一项,包钢稀土的经营成本就要增加10倍。根据包钢稀土在2011年4月6日晚间公布的年报,该公司需承担新增加的稀土资源税,按60元/吨原矿计算,每年需缴纳2.7亿元(公司只需承担450万吨原矿的资源税,排入尾矿坝的不计税),相当每吨稀土精矿需分担562.5元。

  从形式上看,此次《暂行条例》无疑是将4月1日发布的稀土原矿资源税调整内容纳入整体税法框架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拟定资源税改革方案,到今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历经了5年之后终于收官,而稀土能从我国众多的资源产品中“脱颖而出”充分体现了近几年来稀土在国家资源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尤其是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原料,稀土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它的价格。而稀土价格在2010年开始有较为明显的上升态势。此次稀土原矿单列税目就表明了国家加强稀土管理的意愿。

  调高资源税 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稀土管理

  在稀土能够“脱颖而出”的背后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我国稀土开采管理长期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尽管这些年国家加大管理力度,但是过去管理不善所留下的负面影响一时难以改变,如环境保护、地方本位主义等。更重要的是,2010年10月的一轮价格疯涨,将稀土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

  受到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南方稀土主产地赣州地区停产整合等因素的刺激,国内稀土市场自2010年10月以来出现一轮上涨态势,尤其是在2011年2月至6月期间,其主要金属氧化物的涨幅达到了10倍以上,镝、铽、铕等重要元素的氧化物价格更是一度同比涨幅达到20倍。

  有江西赣州内部人士介绍,一吨盗采稀土成本仅为2万元,而转手之后的价格就可以高达40万到60万。在这样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大量的投机资本进入市场,非法盗采成风。在资源分布比较零散的赣州地区,盗采行为几乎成为一种集体行为。赣州市副市长刘琮认为,赣州作为我国最主要的中重稀土产地,其资源分布特点和采挖冶炼工艺的简单,使得在资源管理上面临巨大挑战。

  从表面上看,资源税的开征并不会对盗采构成一种制约,因为税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的非法行为,甚至有可能因为税收所带来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了市场非法行为的猖獗。然而,对稀土而言并非如此。

  资源税是地税,即税收所得均为地方政府收入。调高资源税对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积极性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刘琮认为,在南方稀土产区,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无论是中央的政策还是企业的市场行为,都将面临挑战。“稀土分布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地表所属农民的林权和国家的矿权附着一体,妥善处理好农民、企业、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没有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是难以做到的,而且稀土分布区域的经济都非常落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政府的行政管理有相当难度。”

  有了税收的支持,地方政府在矿山监管、打击盗采、环境保护、农林补偿等方面都有了财政支持,这将提高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的积极性。

  市场影响不一 或为下一步税改做准备

  尽管此次将稀土原矿作为《暂行条例》的单列税目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影响,但是在不同的市场仍造成不同的影响。

  对于证券市场,包钢稀土(600111)在消息发布当天股价大跌5.8%,当日以55元开盘,报收51.81元,而且11日继续下挫,报收49.43元。此外。五矿发展、厦门钨业等稀土矿产资源股也在10日的交易中纷纷报收绿盘。

  对于稀土产业内部而言,因为4月1日就已经开始征收新的稀土资源税,在疯狂的价格上涨中,几乎可以无视稀土资源税的调整。此外,正规渠道的稀土原矿开采配额所剩无几,无论是包钢稀土还是赣州稀土,受到稀土原矿资源税影响甚微。金元证券分析师孙凡认为,如果以最终产品氧化物的价格来计算资源税的影响更小,而且资源税是从量税,未来不会因为稀土价格上涨而增加。可以认为,此次《暂行条例》对稀土市场影响甚小。

  但是,此次将稀土原矿单列《暂行条例》对于未来进一步在稀土领域进行税改或将是铺垫之笔,尤其是对于业内传闻甚久的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或将是形式上进行提前预热之举。

  在今年8月上旬的包头稀土发展论坛上,工信部稀土办公室主任贾银松就表示,下半年稀土办将联合多个部委加强对稀土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其中就包括加快研究和实施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如果说资源税是在稀土原矿领域加强税收手段管理的话,那么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则是加强在流通领域进行管理。二者结合就构成了对稀土资源的跟踪管理体系,这将极大地推动对稀土产业链的跟踪管理,形成一套以税务发票为载体的跟踪管理体系。

  据了解,从8月底开始,江西赣州税务部门就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稀土分离加工企业的拉网式大检查,其检查的重点就是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囤货情况与合同管理、税收管理挂钩,通过税票检查倒逼核查企业实际情况,对于无法提供相关税收证明的货物采取没收处理。这有效地打击了当地私自购买非法稀土、囤积居奇的非法投机行为,大大降低了非法流动的稀土原矿价格。

  有消息人士透露,受8月下旬一系列严打影响,许多投机商不敢拿货,低价抛售手中存货,当地流动非法开采稀土原矿价格已经从6、7月的40万/吨急降至当前的7万元/吨。而国内稀土市场也在8月出现一轮回调。这表明,税收管理系统在打击私采和非法囤货上仍有其特殊作用。

  从整体上看,无论是从形式上对稀土战略地位的确认,还是在实质上为未来的进一步管理举措打基础,可以认为,《暂行条例》中将稀土单独列项充分体现了稀土在国家资源战略中的地位,也体现了稀土在未来经济发展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