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央行、国税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称,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自今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将恢复征收消费税。
通知还明确,对于上述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而在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原规定免征消费税。
根据通知,享受上述退(免)消费税政策的企业是指,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
通知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使用企业1-9月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情况检查核实,对耗用库存中已享受退(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不得退税。对于发现并经查实的骗取退(免)税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取消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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