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环保局8月4日宣布,乌市将从8月8日至9月15日期间,向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绿标),除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外,所有乌市牌照车辆和长期驻乌市外埠车辆,均需到指定的办理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8月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乌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的原则是,汽油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新购置机动车直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外埠转入车辆符合“国Ⅲ”及“国Ⅲ”以上标准车型的,经排气污染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乌市环保局总工程师芮溧红介绍说,从8日开始,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开始受理社会车辆个人申领环保标志业务,业务办理地点在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大厅,具体地址是西过境中路2810号,原九家湾化工市场对面,“业务人员周六、周日不休息”。
另外,乌市环保局还在各区县设置了10个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集体申请办理点(见表1),除了用车大户、公众服务行业由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提供集体办理服务。拥有10辆(含10辆)以上汽车的用车单位到区县环保局提供集体办理服务外。其他机动车用户均可去各区县办理点申请核发标志。
据了解,按相关部门要求,机动车辆在申请环保标志前,要先去规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尾气检测,根据车型和检测方法的不同,收取10元至110元不等的检测费。车主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就近选择环保检验机构(见表2)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据芮溧红介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 9月16日为“黄标车”限行措施执行日期。9月15日前,乌市将完成一期“黄标车”限行区域禁行标志的制作安装工作。在9月16日后确定一段试行期,对于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先以教育、劝告为主,暂不处罚。试行期后,仍无环保标志并上路行驶的车辆,市环保部门将向其下达抽检通知书,抽检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市环保部门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绝抽检的,乌市环保部门将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而试行期过后,“黄标车”在限定时间(每日9:00-21:00时)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警告或处以200元罚款。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集体申请办理点(表1):
天山区环境保护局 和平南路288号 8526609
高新区(新市区)环境保护局 北京南路946号 3843124 3672657
沙依巴克区环境保护局五一路325号 5572907
米东区环境保护局 米东区古牧地西路04号 322316
开发区(头屯河区)环境保护局 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二楼 3743543
水磨沟区环境保护局 南湖东路283号4684013
达坂城区环境保护局 达坂城镇区 5919103
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县政府1号楼1-30室 5922353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 西过境中路2810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喀什东路2号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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