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调〔2011〕1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上半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进入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了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7·2”透水、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7·2”溃浆和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防备煤矿“7·6”火灾3起重大煤矿事故,且近期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要求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综合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的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中央企业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带头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要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把“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对“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对二季度以来开展的煤矿“打非”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对发生事故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严防死灰复燃;对“打非”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除要追究矿主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执法检查,认真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坚决遏制事故反弹的势头。同时,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 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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