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源税改革再出新动作,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表示,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计划将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征收范围也将从石油天然气扩展到其他资源产品,并有望在前期已成功试点新疆等西部地区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
在当前难言乐观的通胀面前,国家决策层推出如此举措,应该说,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希望通过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现阶段国家在控制通胀和稳定物价上面的坚定信心。此次资源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对煤炭、石油等基础资源的价格调整,不仅在宏观经济层面上产生利好影响,而且对于推动电力等下一级资源类产品的价格改革也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会对与之相关的商品期货品种产生一定影响。
资源税改革由来:历时三十载,渐行渐深
资源税,顾名思义就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回顾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发展历程,自1984年正式设立资源税以来,迄今27年,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缓慢、但始终渐行渐深的过程。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此开启了资源税起征与改革的序幕。最初的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后来又扩展到铁矿石。1993年12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计征方式仍维持从量计征,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一直沿用至今,再加上一些补充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管理办法,构成了现行的资源税体系。
然而,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的稀缺性越发凸显,资源类产品价格也”水涨船高“,在当前资源税未能反映价格变化的现状中,税赋过低导致许多矿产开采者在获取巨额暴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开采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这些都使得现行资源税在计征方式、征收税目等方面面临许多调整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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