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菲石油公司因在渤海湾发生漏油事件而被处以20万元罚款。虽然国家海洋局方面表示将根据相关法规对责任人追加生态索赔,最终索赔额度将超过20万元,但业界普遍认为由于漏油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对康菲公司20万元的处罚力度依然偏轻。这种滞后的法规客观上纵容了企业低成本违规,不利于国家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事实上,因行政法规调整滞后,致使管理手段落后和惩罚力度不够,造成企业违法成本太低,使一些管理不善的企业频繁出现违规行为。而相对低廉的企业违规成本,导致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交通乱收费屡禁不止、盗版现象频出等现象不断。
20万元以下罚款难禁漏油事件频出
漏油事件的发生,会对附近海域以及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继去年大连漏油事件后,不到一年时间内,今年6月,中海油发生的漏油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漏油事件的关注。
破坏海洋资源将被处以罚款
事实上,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或者居民的行为对海洋造成污染,需要接受相应处罚。
按照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并不应该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一旦违反规定,对海洋资源造成破坏,则需要接受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存在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等行为时,会被处以罚款。其中,向海域排放被禁止的污染物会被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当事人违规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时,事故责任方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上述规定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出界定,但和一些国家的处罚成本相比并不高。以去年英国石油公司发生的漏油事件为例,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发生漏油后,面临200亿美元罚款,比较显示,我国境内的企业如果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时,被处罚的力度并不大。
20万处罚不足以形成威慑力
“从心理层面上考虑,偏轻的处理方式的确容易让事故责任人形成麻痹心理。”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指出,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事故的处罚度偏轻,其中经济处罚远远低于环保成本的投入,因此,大量企业在市场逐利中选择知法犯法。另外一方面,长期以来淡薄的环保氛围导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并不会对企业的品牌效应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发达国家企业需要付出的后续社会责任成本、品牌信誉恢复成本等等具有天壤之别,同时,国内环保监管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多种因素导致环保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
对未来如何处理该类事件,盘雨宏给出了具体意见。“从历来市场反应观察,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减小环境事故发生率的最直接手段,通过末端严厉手段逆向刺激上游,减小事故发生率,能够产生较大的效应。”
与此同时, 盘雨宏表示,在监督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我国应增加实时监控,把风险较高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在处罚方面,不仅仅需要严厉的处罚措施,多重性的处罚更能产生较大的市场效应,处罚措施中可以同时涉及金钱处罚与行政处罚,或可以利用信誉度。
案例解析
频繁发生的漏油事件引发各方关注。去年7月16日,大连大窑湾港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导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大量原油流入大海,数据显示,大约有6万吨原油泄漏到海中,原油的泄漏对附近居民带来影响,并限制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大连漏油事件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不到一年时间,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6月4日再次发生漏油事故,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此次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
就在近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对康菲石油公司的处理结果。国家海洋局表示,将对事故责任人康菲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在对康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的同时,国家海洋局将代表国家根据相关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追加生态赔偿,这意味着,事故责任人最终接受的处罚将超过20万元。
食品安全事故多发考验处罚力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在滥用添加剂等行为不断被曝光时,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类似的事件也推动了法制健全,刑法修正案(八)已规定,食品安全中,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极刑,但仍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
相当长时间只处罚货值10倍
今年年初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予以重视。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正后的刑法,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新规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即使犯罪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
其实,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食品安全处罚中,最高上限只有货值金额的10倍。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以某地黑作坊老板用工业盐腌制腐烂猪肉为例,其每日生产100多公斤腊肉,老板被刑事拘留并面临数十万元的罚款,不过,这比起其此前近百万元的获利,处罚略显过轻。
应鼓励个人对食品安全犯罪诉讼
“作为百姓食品安全"把关人",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抱有曝出来就查、曝不出来就算的态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告诉记者,有些地方滥用食品添加剂即使被发现,给这类当地创税大户企业的处罚力度也不大,这导致了一些违法成本很低的大企业多年来生产管理懈怠。
刘闯说,目前部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起诉的个人经常被外界评价为“炒作”, 甚至被说成“敲诈”,因为食品问题伤害个人健康的案件,诉讼的过程都十分漫长,由于举证困难,胜诉几率也不大,这样的环境和氛围助长了违法企业的气焰,也难以起到社会公益作用。“除了严格执行刑法之外,未来应鼓励个人对违法企业进行起诉,政府行政干预之外,让每名公民都是食品企业的监督者,此外,还应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百姓的饮食安全。”
案例解析
今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曝光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在饲料中添加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这些猪肉有部分流向河南双汇集团下属子公司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随后执法部门查获了尚未宰杀的生猪共264头,抽检其中131头,有129头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双汇集团发布致歉声明,同时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
其实,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就被农业部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随后,“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称,如若生产、销售、使用农业部禁用目录中的这些禁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打击难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欠缺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处理困难,各类盗版没有在我国最终杜绝。
暴利难挡制售盗版人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损失无法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张盗版碟的制作成本不足1元,在一些大片上映时,制售盗版人员能在一天之内就生产数十万张盗版碟,获得暴利的同时,也给电影制作方带来巨大损失。”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翔说。
民间盗版行业 发现难 取证难
“针对民间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的现状。”夏翔表示,很多制作盗版的人采取偷偷摸摸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而且流动性强、隐蔽性大,并且不以本人或本公司的形式进行制售盗版产品,由于侵权人不使用真实身份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很难对盗版产品追根溯源,从而使不法人员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过去的案例来看,电影制作方很难能在诉讼中向侵权人索要全部损失。
据夏翔透露,部分侵权人名下财产有限,无法承担高额索赔,最高50万元的赔偿对于一些制售盗版的人来说不算什么。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盗版的打击力度。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孟庆丰介绍,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亮剑”专项行动以来,破获案件涉案价值是45亿元,网上侵权案件占5亿元,超过10%。
“未来应在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方面加大力度,例如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对侵权人给予重判等,让盗版在我国越来越少。”夏翔说。
案例解析
目前,在部分大城市的路边摊上很容易看到《变形金刚3》赫然在售。该片在中国内地的上映时间为7月21日,比全球《变形金刚3》上映日期晚了20多天。近一个月的时间差让很多心急的影迷等得不耐烦,从而选择了盗版。而盗版碟对影片票房会有多大影响呢?一位资深媒体人表示,盗版碟的出现肯定阻止了一些影迷掏钱买票看电影,《变形金刚3》在我国的票房损失应该不小,或许会遭到重创。
不仅如此,在去年刚上映的电影《叶问2》也没能躲过遭遇盗版的厄运。“网络盗播三天时间就让我们损失了1个亿的票房。”电影《叶问2》制片人安晓芬曾表示,《叶问2》去年4月底在全国上映,但5月4日在网络上就已经出现了一个清晰版的链接,到5月5日,全国大概有800家网站已经有盗版的种子,累计下载达1000万次。
该片制作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000万人次中至少有1/3的中间派可能会到影院观看或者买碟。按正常的统计,票房损失应该在1亿元左右。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去年的统计显示,网络上传播的影视资源绝大部分未经合法授权,大概96%是盗版。
治理交通乱收费法规沦为“鸡肋”
虽然政策部门一直在致力于打击公路违规收费问题,然而公路超期收费的现象却屡禁不止,由此,公路违规收费的问题也引发各方关注。
收费站设置不符规定最高罚20万
按照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各种类型公路都设定有收费期限,其中,政府还贷的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年,此外,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随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出台,交通部开始频频发文提及治理交通乱收费。仅在今年上半年,交通部就多次表示将治理交通乱收费。今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印发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表示将对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清理。继5月发布通知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6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再次“出招”治理交通乱收费,当天,上述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用一年时间治理公路乱收费问题,并要求已经还清贷款的公路需停止收费,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交通乱收费问题进行治理。
事实上,对违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设立了处罚规定。按照规定,如果有公路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取得违法收入后,会被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公路方面没有违法所得收入,会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如果公路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对公路收费站进行维护,会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违规公路如何处罚,但记者通过计算发现,和违规收费所赚取的利润相比,公路超期收费所遭受的处罚并不严格。
以从广州大观路到深圳皇岗站的广深公路为例,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下半年,广深公路日均收费至1011万元。前后比较显示,和超过千万元的利润相比,20万元罚款的公路违规成本并不算高。
违规成本太低致公路收费乱象丛生
“交通公路收费屡禁不止,除了地方政府有利益诉求外,违规成本太低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黎雪荣分析认为,处罚力度过低,造成违规收费难以禁止,最终导致公路存在违规收费的问题。
“交通部虽然一直在强调清理延期收费公路的问题,并出台了一些法规,但是这些还只是行政法规,实际发挥的约束力十分有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出台更为严格的法规约束、监督和审查机制。”她表示。
对如何治理公路收费问题,黎雪荣也给出了具体意见,她认为,增加违规成本是治理交通乱收费的方式之一。此外,治理交通乱收费要加强执法监督和落实环节。这就必须对国家核定的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收费标准、建设资金、贷款资金,以及每年的收费总额做到相对公开和透明,这样才能有效增强监督力度。
案例解析
数据显示,广深高速公路初始投资仅122亿元,据媒体报道上述线路自1997年开始通车后的14年来,收入已经超过300亿元,高额的收费成本让广深高速的收入已经超过投资的近两倍,这意味着,广深高速路在赚取完投资成本后依然在继续收费,并赚取高额利润。
无独有偶,近日有媒体报道,包含广州华南快线一期在内的多条线路依然存在违规收费的问题。
事实上,超期收费、超标收费的问题在多条公路存在。资料显示,交通部宣布逐步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后,有地方主管部门依然保留收费站,也有二级公路增加了分道行驶隔离带继续收费,甚至有地方政府将部分二级公路转成一级或高速公路,以规避政策限制收取过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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