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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新节约能源条例征意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22/2011 08:10:54   来源:天津网

  每日新报记者 金学思 日前,市政府法制办修订了出台于2001年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网上发布《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市民征求意见。《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天津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并实行分时核定最大需量,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并且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在民用建筑领域使用。 

  禁止能源消费包费制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天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天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等政策;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并实行分时核定最大需量。同时,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在计量供热方面则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天津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管理系统,逐步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天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民用建筑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应用提出:天津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或者预留安装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有关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民用建筑节能方面,《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处罚 五种行政违法行为需负法律责任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保留了原《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关于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测的处罚;同时根据《节约能源法》中关于违反节能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实行能源包费制、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响应 市民可发传真或电邮提建议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已列入天津市政府2011年度立法项目提请审议项目。 各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天津法制信息网查阅《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本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于6月3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传真:83606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