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在京都气候大会会场上,流传着一幅漫画。漫画的大意是,一个衣衫褴褛、身材消瘦的人(喻指发展中国家)在拾柴烧火做饭,这时一个肥头大耳的人(喻指发达国家)指责他,说“碳排放导致了全球变暖”。这幅漫画形象地说明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要义与面临的困境。当时,这幅漫画曾引起在场发展中国家谈判代表的强烈共鸣。最终,《京都议定书》确认了这条原则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地位。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开放签字,《公约》第四条正式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细化。它规定发达国家应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的量化义务,而没有严格规定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是这条原则的具体体现。
2002年通过的《德里宣言》,可以说最终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宣言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德里宣言》明确承认,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这一点被此后的巴厘岛路线图和《哥本哈根协议》认可。
从国际法角度,环保问题天然具有“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从义务主体上看,生态环境天然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或按照经济学术语,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因此,世界各国都共同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从责任主体上看,由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温室气体可被看作一种特殊的“污染”)责任不同,治理的责任也就存在差别。因此,在此后一系列环保问题的文件中,“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多次被同时提到。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逐渐成为国际谈判中的一项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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