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湖南省资兴市国税局获悉,该市矿产品(煤炭)税费新的征收标准从今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由于税法宣传到位,按新的税费征收标准执行进展顺利。
据悉,此次调整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主要是因当地矿产品(煤炭)市场价格变化较大,资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借全国第二十个税法宣传月的东风,决定相应调整全市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标准,并于3月29日发布通告。煤炭产品有7个品种的税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高或新增,非煤矿产品有14个品种的税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高或新增。
新标准从2011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届时启用加盖调价印章的《郴州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和《郴州市煤炭税费缴讫证》。持有原《税费缴讫证》的,在4月30日前到市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补足差价并加盖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未及时加盖调价印章的,经过验票站时需按新通告相关标准补足差价。自5月1日后,未加盖调价印章的《税费缴讫证》不再流通,作废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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