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水厂、天然气公司等单位职工即将结束“水电气不要钱”的日子,否则,单位可能最高被罚款20万元。昨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较之一审稿,作出多处补充修改。
针对当前相当部分能源生产经营单位面向内部职工发放“能源福利”,导致职工浪费能源日益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省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九大节能活动,包括对高耗能的载货汽车、营运客车、公交客车等“以旧换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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