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经2010年9月16日自治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自2007年6月颁布实施,使水文历史掀开了崭新的一页,标志着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宁夏水利厅于2008年初着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了立法计划。此间,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宁夏水文局先后到区外多个省区开展调研,借鉴外省区的立法经验,结合宁夏水文的特点,经过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后完成了《办法》(送审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
《办法》在借鉴外省区水文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水文机构设置、水文设施保护、经费投入机制、水文资料使用管理、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对外服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推动宁夏水文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为更有效地发挥水文在全区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中的作用提供了政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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