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安监局下发《云南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范云南全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以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预案规定,凡在云南全省境内陆地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铁路、公路运输设施发生Ⅱ级以上事故灾难的,均应启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应急救援中,要在云南省政府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云南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环保、云南省工信委、气象、武警等单位通力合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预防工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泄漏、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事故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做好防止对江河、湖泊造成重大影响等应急工作。预案还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并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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