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对企业是有利还是有弊,对社会是有利还是有弊,对企业职工是有利还是有弊,这是衡量企业兼并重组是否成功的关键,也是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煤炭企业要使兼并重组工作更成功,要使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更有吸引力和凝聚力,就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让广大职工得到实惠,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不管企业的规模扩张不扩张,不管企业的效益提高不提高,只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了损害,这样的企业兼并重组都不是国家需要的,都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失败,是社会发展的倒退,对这种只讲企业利益,不讲个人利益,只讲企业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只讲企业增效,不顾职工疾苦的兼并重组,是万万要不得的,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在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产业集中度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仍然突出。必须按照安全、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推动现代煤炭产业发展。会议要求:要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被兼并重组企业煤炭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被兼并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依法兼并重组煤炭企业。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不健全,法律制度还不太完善,无法无天,人大于法,肆意践踏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经济社会要顺利发展,就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的、有序的、规范的对弱势煤炭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这样才能不断消除人治,建立法治,推动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要关心职工疾苦,切实维护煤炭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煤炭行业是弱势群体集中的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维护。相对其他行业来说,煤炭企业的职工的综合技能比较差,企业职工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比较弱,即使给予发表话语权、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也很难发挥出来,更何况很多企业及社会环境没有给予煤炭企业职工应该得到的话语权,应该承认煤炭行业是弱势群体比较集中的行业,由于弱势群体集中,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正当的、合理的、公平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损害,合法权益迫切需要保护,因此,国家、政府、社会要从政策上、经济上、福利事业上为煤炭企业职工着想,谋取应该得到的公平合理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煤炭行业是最艰苦危险的行业,职工的体力损耗和安全保障迫切需要得到保障。煤炭企业一般都是处在交通不发达、信息欠流通、生活环境差、福利服务设施落后的地区,煤炭企业职工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安全系数低;多数职工都是工作在一年四季始终见不到阳光的数百米井下,经常受到水、火、瓦斯、塌方、冒顶等灾害的威胁,安全事故比较多发,安全环境比较恶劣,体力消耗大、安全无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优化工作环境,减轻劳动强度,增加安全保障已成为煤炭企业职工最大的福利,是职工迫切需要得到的保障。
煤炭行业职工的平均竞争能力较差,参与社会竞争的技能较弱,职工疾苦迫切需要关注。应该承认,由于主客观原因,煤炭行业职工素质和其他行业相比、和工业企业职工平均的素质水平相比是偏差的,文化程度是偏低的,竞争能力是偏弱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技能是欠缺的,煤炭企业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很难改变,多数职工工资待遇低、福利水平差、生活相对比较困难,仍有一部分职工住房仍然比较困难、生活环境恶劣的“棚户区”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要改善这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要让煤炭行业职工满意,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煤炭行业职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政府的关心、企业的支持。
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职工利益必须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得到保障。从我国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来看,很多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的,被兼并重组的企业的竞争能力不一定弱、经济效益不一定差、社会生产能力不一定低下,多数都是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由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及较大型的民营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由于在兼并重组中利用的市场手段较少,行政手段较多,致使一些企业被迫兼并重组,这样,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不一定是市场竞争中的“败兵”,即使是由于竞争能力差而被迫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不是由于竞争失败而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受到维护。因此,在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中,我们要防止兼并重组的主体煤炭企业只重视原有主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重视维护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践踏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维护被兼并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资源要进行整合、煤炭企业要进行兼并重组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煤炭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把企业做大做强是大势所趋,这一趋势不可逆转。由于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划片进行兼并重组的,实施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及被兼并重组的企业并不是完全自愿的,这就难免会出现“国进民退”的企业兼并重组现象,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不情愿的“拉郎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政府及煤炭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疾苦,维护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肆意践踏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应该使这些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投资者的财产受到保护,对企业的财产该保值的保值,该增值的增值,该给予补偿的给予合理补偿,不能对企业的新增财富视而不见,对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听而不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搞好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才能推动煤炭行业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有效的化解由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而带来的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矛盾,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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