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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争夺供气权 两家燃气公司打官司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19/2010 07:30:25   来源:华西都市报(成都)   作者:华西都市报(成都)

  2001年,四川省建设厅批复贡井区内的工业开发区由天燃气总公司经营。2009年,四川省建设厅发文批复民营自贡洪鑫公司的供气区域和范围为:贡井区长土镇行政区域内洞桥村等。而长土镇的洞桥村同属贡井区内的工业开发区。由此,长土镇洞桥村的供气权属,引发两家燃气公司的争夺战。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官司缘起

  自贡市洪鑫燃气公司,是自贡20余家从事燃气供应的民营企业之一。

  2009年11月,四川省建设厅发文批复,确定洪鑫公司的供气区域和范围为:贡井区长土镇行政区域内洞桥村、新华村、石牛村及舒坪镇柏林村等。

  随着自贡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处城郊的长土镇洞桥村6组土地,于2006年列入“自贡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由自贡荣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总建筑面积为11万平米的“荣新贡院”小区。

  2009年12月底小区建成后,开发商抛开洪鑫公司,与自贡市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供气合同,并很快安装完毕小区内的天燃气管道。

  对此,洪鑫公司认为,自贡市燃气公司强权垄断,超范围经营并抢了自家饭碗。

  洪鑫公司多次制止均未果,于是以燃气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燃气公司和荣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其所签“民用气安装工程合同”无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司法认定后的经济损失。

  被告理直气壮

  “荣新贡院小区所在地,原本就是燃气公司的合法供气范围,根本不存在超范围经营,更不存在强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庭上,自贡燃气公司理直气壮,要求法院驳回洪鑫公司的一切诉求。

  为证明合法性,燃气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两份证据:2001年6月,四川省建厅“关于自贡市天燃气总公司供气区域和供气经营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贡井区内的工业开发区(并未明确长土镇),由自贡市天燃气总公司经营;2002年,自贡市天燃气总公司全面改制,重新注册成立的自贡燃气有限公司,理所当然承袭下原天燃气总公司的供气范围和行政许可权;燃气公司至今未接到任何行政机关关于调整供气范围的通知,那么,四川省建厅2001年批复给原天燃气总公司中的行政许可,应仍未失效。

  燃气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另一份证据,是2010年7月29日,贡井区建设局向区政府的一份内部汇报材料——关于对荣新贡院项目燃气供应区域认定的建议意见:该项目用地已转为国有土地,并作为自贡市2006年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该地块上的农业人口已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荣新贡院项目的用地性质,已由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村民由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该地域不属长土镇的行政村;建议对荣新贡院项目,不认定为自贡市洪鑫燃气公司的供气区域,具体归属由上级认定。

  原告据理力争

  自贡市燃气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遭到洪鑫公司反驳:2001年,四川省建厅批复给原自贡市天燃气总公司的供气区域和经营范围,随着天燃气总公司的转制注销,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转制后,重新注册登记的自贡市燃气公司,是否可以全盘承袭已不存在的天燃气总公司的行政许可?

  即便可以,8年前省建厅的批复,与8年后批复给洪鑫公司的供气范围出现“重复”,该以哪个为准?

  洪鑫公司认为:城市化进程中,长土镇洞桥村的土地性质和人口的转变,并不能改变它的属地原则;贡井区建设局向区政府“荣新贡院项目不认定为洪鑫燃气公司的供气区域”的内部意见,岂能作为侵权单位的“合法”依据。

  由于双方争议太大,法庭未能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