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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促进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的意见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13/2010 12:55:45

  鲁煤发〔2010〕77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全省30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占煤矿半数以上,是全省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煤矿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整个煤炭工业的发展水平。近年来,通过大力实施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深化“双基”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推进科技兴安,狠抓“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小煤矿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地方经济和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但小煤矿还存在资源储量少、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低、发展后劲乏力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促进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规范小煤矿办矿和煤炭开采秩序,加强安全综合治理,强力推进先进装备建设,努力打造职业化职工队伍,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强化小煤矿管理,推动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1、煤矿安全: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力争控制在0.1以下。2、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双基”建设:50%的小煤矿建成“双基”建设先进单位;所有小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二级及以上占70%以上。3、机械化装备: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4、安全培训:实施全员化培训,对员工先培训后上岗,“三项岗位人员”应训受训和持证上岗率达到100%。5、循环经济:采区回采率达到82%以上,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煤泥利用率100%,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并实现100%达标排放。6、结构调整:原煤洗选加工率达到30%以上,非煤产业产值占到经济总量的40%以上。7、职工生活: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职工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二、严格准入,规范小煤矿办矿和煤炭资源开采秩序

  (一)加强准入管理。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凡证照不全从事煤炭生产的,按非法煤矿查处。严格办矿标准,资源整合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5万吨,单独技术改造矿井不低于12万吨。

  (二)推进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常态化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立即实施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资源枯竭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防止乱采乱挖。依法查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生产行为,整顿煤炭生产秩序。严格按照关闭矿井6条标准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关闭成果。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

  (三)加强整合改造矿井的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技改项目核准制度,加强对技改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和质量认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禁无故拖延工期。严禁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组织生产,严禁技改矿井在技改区域或利用技改系统组织生产。对违法违规生产的,取消其技改资格。

  (四)强化生产能力管理。依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煤矿月度采掘作业计划审查制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上报矿井生产能力管理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整核定能力。凡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能力高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且不符合复核安全要求的,一律退回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生产。改扩建、技改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投产5年内,不得通过设计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对超煤矿核定能力下达生产任务或利润指标的,责令限期纠正;不及时纠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优化开拓布局。认真执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继续做好优化开拓布局调整,生产采区不得超过二个,一个生产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努力实现系统简单、环节简化、安全可行、经济合理。采煤工作面实行正规壁式采煤,严禁巷道式采煤等落后开采方式。

  (六)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加强劳动定员管理,井口、采区和采掘作业地点实行“限员挂牌”制,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60人,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努力实现安全高效组织生产。

  (七)提高煤炭资源开采水平。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极薄煤层(0.6m以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核查和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矿井深部和外围找煤勘探,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寿命。

  三、综合治理,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等“第一责任者”责任和总工程师技术责任,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消灭安全责任盲区。煤矿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煤矿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煤矿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安监、“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安全调度等工作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5%,专职安监人员不得少于3%;矿井必须配备地测防治水和“一通三防”专职副总工程师,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完善执法检查责任制,建立完善驻矿督查员制度,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保证金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一个月以上,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

  (二)深化“双基”建设。根据《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研究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动态达标检查验收机制。对达到“双基”建设省级先进单位和质量标准化一级以上的矿井给予政策性奖励;凡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大力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和省煤炭工业局总结推广的班组优胜管理法,突出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统一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统一对班组长实施培训,统一将班组长纳入后备干部管理。强化区队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建立完善金牌班组及班组长、优秀班组及班组长评选表彰制度,推广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副区队长和首席技师的做法,夯实安全基础。落实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至少每班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责任的基础上,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针对矿井实际,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对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三个重点”以及汛期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点进行一次技术会诊。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治理,超前做好预控管理,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确认的A、B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点管控,治理完成后,按工作分工分别由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确认消号。

  (四)开展安全专项治理。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和火工品管理等重点专业,制订具体方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加快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加大瓦斯治理力度。突出地表水害、老空水害和底板承压水害的防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溃水、透水、突水事故的发生。组织开展消灭木支护、消灭非标准轨道、消灭供电线路“T”接、消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和高耗能设备、消灭无煤矿安全标志产品、消灭落后生产工艺、消灭人力推车等一系列活动,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五)加强技术基础资料管理。按照规程规定,及时测绘真实可靠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旬实测填图一次,每季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定期组织开展矿图专项检查,对图纸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图纸资料不实的,实施停产整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的责任。加强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实施管理,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对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符且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矿井地质报告必须每8~10年修编一次,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煤矿各项采掘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必须按规定时间要求分别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建设,针对防范暴雨、雷电和洪水等各类紧急情形,严格落实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值班调度员十项权利的通知》,采取先处置后汇报的措施,及时做好停产撤人等预防工作。本着实用、简捷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矿井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井下“三条生命线”,完善避灾路线,积极推广应用快速撤人通道、深井快速撤人等先进适用技术,2010年底前实现井下安全语音广播系统,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水平。采深超过800米的矿井,必须安设应急备用电源。

  四、科技兴安,推进矿井装备改造升级

  (一)大力发展机械化。按照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的总体要求,组织专家对推行机械化的条件进行分析论证,以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为重点,按照“能上综采上综采、不能上综采上普采”的原则,坚持一矿一策,逐矿研究制定推行机械化改造的方案,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全面推进小煤矿机械化进程。煤层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实现机械化开采。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装载,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运输长度超过12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采用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行车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运机运煤,最大限度减少串车运输。

  (二)着力推进自动化、信息化进程。重点抓好主通风机、主变电所、井下排水泵房的自动化改造,2010年底前排水泵房实现远程监控集控。在继续用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应用煤炭产量在线监测、降雨量自动观测等系统,扩展监测监控功能和范围,努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有条件的煤矿要建立工业以太环网,加快数字化矿山建设,推进工业信息资源共享。

  (三)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加速采煤、掘进、支护、运输、通防、防治水等实用新技术现场转化,不断推进科技创新。继续推广应用薄煤层综采、刨煤机、螺旋钻采煤机;推广应用长距离掘进通风、运输、供电综合管理技术,锚网喷一体化掘进工艺;推广应用辅助运输连续化、机械化装备;推广应用新型防灭火材料等;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小改小革活动,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问题。

  (四)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建立完善安全科技投入长效机制,提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折旧和科研费用,科技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治理、装备改造和科技攻关等资金投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以人为本,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一)加强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4号文件及省煤炭工业局等八厅局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推进“职业化”队伍建设。煤矿矿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通防、防治水和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作和经历符合规定要求。

  (二)强化全员安全培训。严格“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突出抓好新招入井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在井下实习期不少于4个月,并签订师徒合同,实习期间不得独立作业。建立完善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制度,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实训等各种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努力解决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问题,制定培养、吸引、留住人才的措施办法,推行技术津贴、专家津贴,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与煤炭院校合作,建立联合办学机制,制定紧缺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计划,每年选拔一批有知识、肯学、肯干的职工送到院校培训,提高综合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国家节假日制度,逐步推行采掘一线“四六”工作制、集中休班制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减轻职工劳动强度。关心煤矿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依法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落实职工入井津贴、劳保津贴及福利待遇。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提高职工收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促进煤矿职工队伍稳定。

  六、调整结构,推动小煤矿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推进小煤矿兼并重组。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企业最小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借鉴山西、河南等地有效做法,积极推广煤炭企业集团发展的经验,支持、推动大矿兼并重组小矿和小煤矿之间整合重组,组建煤炭企业集团,走“集团化建设、多元化经营、精细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路子,实行人员统调、财务统管、物资统供、煤炭统销的“四统一”集约化运作,有效提高煤矿管理水平。

  (二)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逐步改变小煤矿单纯销售原煤的现状,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建设洗选设施,大力发展洗煤、型煤、配煤,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增加煤炭品种,推进洁净煤产业发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产业化”原则,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煤矸石、煤泥和矿井水综合利用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广和实施矸石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等废弃物的排放和采煤沉陷,提高煤炭采出率。

  (三)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坚持以煤为主、煤与非煤共同发展,充分利用当前煤炭形势较好的有利条件,以延伸产业链为方向,大力发展煤电、煤焦化工、煤建材、机械电子及跨行业产业,尽快培植一批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骨干项目,加快形成替代产业,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矿富余人员安置。加大非煤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产业相同或相近项目的合理布局,推进非煤产业园区建设,提高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针对省内后备资源不足、小煤矿储量少的实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管理等优势,引导企业“抱成团”走出去,获取省外煤炭资源,拓展发展空间。通过收购、兼并整合、控股或者参股和托管经营等方式,尽可能形成整体开发、规模开发、联合开发优势,提高省外办矿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本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除省属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各产煤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