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除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执法力度外,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
就税收政策而言,国家既出台了支持和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也出台了针对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性措施。
江苏省是税收大省,本报记者近日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领导进行专访,看税收作为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调控工具,如何在促进节能减排中起到相应的作用?
近日在采访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顾长虹时了解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并计划于7月组织对“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关于有哪些企业可充分运用的推进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顾长虹对记者进行了详尽解释。
在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节能减排,也要技术先行。请问如何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顾长虹:低碳减排,发展绿色经济,技术是关键。国家非常注重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投入,对此实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落实好这项政策,今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江苏省国税局、科技厅、经信委等部门,牵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规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以具体案例而言,如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节能减排、创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为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优惠政策应用前,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万元;优惠政策应用后,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为640万元。假设这家企业适用25%的税率,就可以少缴纳3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记者:如果企业将节能减排技术用于转让,以便更多的单位能够采用新的技术,税收上又有什么优惠呢?
顾长虹: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都有税收优惠。具体来说,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记者:在鼓励传统产业利用节能设备方面,江苏省有什么财税优惠政策呢?
顾长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此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了这些专业设备的适用范围。
例如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了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发票价款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此企业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如果这家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超过50万元,则当年可直接抵免所得税额50万元。
记者:利用“三废”、变废为宝在节能环保工作中尤为重要,在税收上怎样鼓励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呢?
顾长虹:企业综合利用“三废”、再生资源、共生伴生矿资源等,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具体而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记者:企业直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不是优惠力度更大了?
顾长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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