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 〔2010〕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省财政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财政政策》、《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政策》、《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配置政策和采矿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省政府国资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政策》、《省地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省工商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政策》、《省国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已经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一、积极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建设
(一)将兼并重组项目纳入规划。全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矿井建设的基础依据,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是确定今后5年矿井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按照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兼并重组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积极争取我省“十二五”期间矿井项目建设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吨,为项目建设审批奠定基础。
(二)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准入。对兼并重组矿井数量较多、进展较快企业,优先安排其“十二五”期间新建和矿井改扩建项目建设,支持矿井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
(三)争取资金支持兼并重组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资金、大型煤炭基础建设资金、煤矿采掘与洗选机械化改造资金等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安排矿井安全改造、产业升级和地质补充勘探项目建设。
二、积极支持后备资源配置
编制全省煤炭资源配置规划。积极支持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集团、郑煤集团、义煤集团、神火集团、省煤层气公司等6家省骨干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矿井建设等资源接续工作;支持其他主体企业在现有矿井的基础上就近扩充资源。优先将被兼并企业周边及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一)在符合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情况下,根据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6大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的数量,依照其现有产能及接续资源情况,优先将两权价款项目中已查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向省6大省骨干煤炭企业配置,支持新建矿井。
(二)6大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本矿区周边多个中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按照资源的整体性原则和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将中小煤矿的周边及深部资源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以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对单个中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对其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可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
(三)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开展生产勘探。对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支持其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勘探,增加可采煤层,扩大资源储量或升级资源储量类别,增加的资源储量可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
(四)结合企业兼并重组情况配置资源。凡不积极按规划整合中小煤矿的企业,不支持其配置后备资源。主体企业取得后备资源时,必须对矿区内中小煤矿实施整合;主体企业整合中小煤矿时,中小煤矿深部及周边资源优先配置给该主体企业。
(五)实施兼并重组矿井改扩建。兼并重组企业取得资源时,必须按照“大矿大开”的要求编制新的开发利用方案,按要求对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实施生产系统改扩建,扩大井型规模。
(六)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找矿工作。做好尚未设立探矿权属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找矿工作,积极探索“探采结合”等方式,在规划指导下向省骨干煤炭企业设置探矿权,鼓励省骨干企业参与煤炭资源基础性勘查工作,努力实现找矿新突破。
省财政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奖代补、专款专用”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政策。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对纳入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且有兼并重组实施行为的煤炭企业予以支持。
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煤炭企业重大安全技改项目
对实施煤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中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技改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对获国家批准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按照主体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1∶0.4的比例予以配套。
三、统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费用的计提标准,可由主体企业根据其地质、煤种等条件,参照主体企业其他同类矿井的标准重新核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大财政资金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支持
主体企业对被兼并重组企业资产实施全额购并或持股比例达51%以上的,按照兼并重组剩余可开采资源储量和矿井个数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对剩余资源可开采储量300万吨以上的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剩余资源可开采储量180万吨(含180万吨)至300万吨的,每万吨财政补助4000元;100万吨(含100万吨)至180万吨的,每万吨财政补助5000元;100万吨以下的,每万吨财政补助8000元。同时,对兼并重组一处矿井再补助100万元。
五、认真落实财税政策
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印花税、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市、县级政府对被兼并重组的本区域煤炭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自兼并重组起二年内超基数部分全部列支,用于支持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减免相关费用。
国家出资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采用资产划转方式的,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六、鼓励小煤炭企业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对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在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的(因非法违法被关闭的除外),经核准后,当地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剩余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根据核准的剩余资源储量,按原价款的1.5—2倍退还采矿权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如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主体企业支付。
七、以奖代补支持地方小煤矿关闭工作
积极筹措和争取国家资金,对关闭小煤矿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因非法违法被关闭的除外),补助标准为关闭一处矿井补助100万元。
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政策
一、资产评估的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应当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并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由被兼并重组企业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的要求,资产评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层级、单一国有主体成分煤炭企业之间;采用资产划转方式,不同国有资产管理级次、非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与非国有煤炭企业、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需要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拟与国有企业进行重组的煤矿,其资产评估项目要报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同级政府国资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采用资源、资产作价入股方式的,兼并主体投入的资产若涉及非货币资产,也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地质矿产资源性质资产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估方法的选用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涉及企业价值的评估,应当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因此参与本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运用成本法、收益法等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对被兼并重组企业进行评估。
四、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02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2〕55号)要求,本次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应实行核准或备案制。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前要认真履行专家审核制度。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l2号)的要求,各兼并重组主体为国有企业的,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五、评估参数的确定
对各项评估参数,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缺乏相关规定的参数,可由中介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确定。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评估工作质量,有效推进本次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本次评估工作原则上由被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2009年度河南省年度评估收入l00万元以上,同时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名单见附件)。
七、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被评估单位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工作,主动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和资料。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估准则执业,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配置政策和采矿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
一、资源配置政策
(一)优先将被兼并重组企业周边及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1.在符合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照其现有产能及接续资源情况,将已查明煤炭资源储量合理、有序地向省6大骨干煤炭企业配置。2.按照省6大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数量、产能,优先将两权价款项目中已探明井田的煤炭资源储量向其配置。按照井田资源储量规模,支持新建大产能矿井。3.省6大骨干煤炭企业对联片多个中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按照资源的整体性和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将中小煤矿的周边及部分深部资源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以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4.省6大骨干煤炭企业对单个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对其改造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生产规模的,可将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资源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5.对其他兼并重组主体实施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在原有矿区范围内支持其增加其他可采煤层,并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6.经省政府批准的所有兼并重组主体都可以对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开展生产勘探,以扩大资源储量或升级资源储量类别。增加的资源储量可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7.资源配置规模视兼并重组后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地质条件而定。占有资源储量以1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15年、3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20年、4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30年的规模控制。
在小煤矿兼并重组完成后,兼并重组主体凭兼并重组后的相关证明材料(证照)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配置资源申请,按照批复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二)适当减收新配置的资源价款。
1.按省煤炭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的现有累计生产能力优惠配置资源储量。新配置的资源储量(地质储量)在20倍之内的,出让单价按省政府2009年核定的协议价格的80%执行;超出20倍但在上述确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内的资源储量,出让单价按省政府2009年核定的协议价格执行;超出最低服务年限部分的资源储量,出让单价按省政府2010年将核定的协议价格执行。
2.在原矿区范围内升级和新增的资源储量,其价款按按省政府2009年核定的协议价格的70%执行。
(三)兼并重组小煤矿新配置的煤炭资源价款可分期缴纳。
按照兼并重组小煤矿数量,兼并重组小煤矿在50个以内的,分3年交完,其中首期缴纳40%;兼并重组在50个以上100个以内的,分3年期交完,其中首期缴纳30%;兼并重组在100个以上的,分4年期交完,其中首期缴纳30%。
二、采矿权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
(一)被兼并重组企业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可折价入股或予以退还。1.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股份。2.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并按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的100%给予经济补偿。
(二)对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关于安全生产准入要求的15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或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退还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并适当予以补偿。1.对在上轮资源整合中列为单独保留和独立块段并已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小煤矿,按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的2倍标准予以退还与补偿。2.对在上轮资源整合中已整合的小煤矿,按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的1.5倍标准予以退还与补偿。
(三)规范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核算与退还补偿认定。1.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核算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兼并重组的企业或财政支付。2.小煤矿剩余可采储量的核定应以采矿权价款缴纳时确定的可采储量或2004年采矿许可证认证时的可采储量为基数,按2009年采矿权年检报表及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已审查备案的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进行核定;可采储量单价应以采矿权出让时原评估单价(可采储量单价=采矿权价款/可采储量)为准;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应以剩余可采储量乘以可采储量单价得出;采矿权价款退还补偿数应以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乘以以上确定的退还补偿系数得出。
3.评估报告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辖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省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后,通知省财政部门予以退还与补偿,一并支付评估费用。
省政府国资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政策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理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相关规定。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受理范围
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报送的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九)其他有关文件。
四、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批准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批准。
(三)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省地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面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已贴花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重组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重组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重组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二)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三)煤炭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支持煤炭企业科研开发和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设备改造
(一)煤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煤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保持重组企业税收政策稳定
(一)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凡重组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享受。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二)煤炭企业通过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但如被兼并重组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由重组后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抓好重组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省工商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政策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可以进行以下登记
(一)企业名称核准:兼并重组后申请新设企业名称的,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登记机关直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由原登记机关逐级上报,按区域审核。
(二)新设登记。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办理。
(四)注销登记。兼并重组后原企业需依法注销的,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五)有限公司间的兼并重组;有限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间的兼并重组;非公司制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豫工商企办文〔2009〕第6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兼并重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三、搭建服务平台,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一)各级工商机关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法定登记机关。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把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搭建高效、优质、便捷、畅通的服务平台。
(二)开辟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企业登记窗口开辟“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配备高素质的登记注册工作人员,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
(三)积极主动介入。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把握重组工作进程,提早介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论证,把工作做在前面,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强化业务指导。进一步建立完善上下互通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基层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能。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政策的落实。
省国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一、关于产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有关所得税政策
对煤炭企业重组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对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权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对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统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得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煤炭企业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四、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政策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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