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系列维权案日前在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LV的商标拥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这家法院共立案22起,索赔金额达1100万元,被告涉及大连两家准五星级酒店所属公司、温州城商贸有限公司及其4名业户以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和4家商铺的业主。
虽然围绕这一系列案件业内业外有诸多争议,但一些商家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却暴露无遗。
屡屡成被告商场方拒担责任
“作为卖假货的人,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商标专有权人的商标权。但提供场地的商家和酒店作为经营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要区别对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法律部法律顾问王琳洁这样分析。
2006年,LV等5家世界著名品牌公司联手状告北京秀水市场的围剿假名牌之战轰动一时,最终这历时一年“外国品牌中国打假第一案”由秀水终审败诉告终。尽管商家依旧言之凿凿,但在一纸判决书下,也只能偃旗息鼓
然而,在中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法制环境尚在建设的过程中,“秀水街现象”还是在所难免。于是,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一原告同时起诉多名被告的现象频频出现,“扫荡式”维权日益增加。
王琳洁告诉记者,当年的秀水街案件终审凭借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而近些年来,像LV、Prada等名牌对北京秀水街、五道口市场、雅秀市场等提出诉讼的案例主要依据的也是这一点:是否提供便利条件。”
据媒体报道,LV事件涉及的大连九州饭店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该公司只是将场地出租给他人经营服饰店,而这家服饰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而另一被涉及的大连南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有相似看法。他们认为,原告代理人购买的产品并不是酒店出售的,而是租赁酒店的商铺所为。
目前,原被告间仍存较大争议。其中,酒店、商场出租、出售柜台是否有侵权责任成为双方激烈争辩的焦点。
分析LV此案,王琳洁说道,对商场来说,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提供便利条件,从法律上来说,它就可以免于承担相关的责任。但同时她也表示,从现在相关个案司法的审判过程来看,显然法院还是对经营方是否需承担责任的判断很严格。
商场可定期自查以防商户售假
记者随后走访了北京某大型购物中心的几家入驻品牌和地下摆放的流动柜台,各店员纷纷表示他们是有营业执照合法入驻的,但关于商场和他们直接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标明需提交相关文件,均表示不知情。追问会不会有知识产权的问题,更是一脸茫然。
抛开商场这个经营方,入驻各家店主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也是暴露无遗。
事实上,2006年“秀水街事件”后,北京政府推出了“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指导商家尽量避免这种行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制度是在工商机关的指导下,市场经营单位要求进场商户提交有关材料,建立商标档案。这些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证明(自有品牌须提交商标注册证、没有品牌的须提交进货票据)、多级代理的须提交上一级的商标授权证明及进货渠道证明、主体资格证明等。商标档案每户建一档,档案里保存的都是加盖公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
“北京市工商局也陆续公告了一些国际知名品牌禁止在小商场销售,而入驻大商场销售也必须事先取得代理授权、对销售商品来源提供证明等等。”王琳洁认为作为商场应该要求进驻商家提供商品合法的证明,这样也能有效地将事后监管转为事前防范,遇到纠纷的时候可以作为“不提供便利条件”的证明,把法律责任规范清楚,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手段。
王琳洁提到她近些年来所接触到的商家租赁合同已经把知识产权列入重点,保护知识产权的气氛日益浓厚,人们的品牌意识不断强化,各市场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作为一个律师,她也给经营方们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商场可以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自查行为,有没有商家销售假货。一旦发现,可以根据之前和商家签订的合同和商场内部的规章制度,让售假的商家停止售假行为,甚至也可以向工商局等相关职权部门举报、收回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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