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使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便能享受购物的乐趣。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备,网络购物步入了“大跃进”时代。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09-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继续高速增长,达到2600亿元。并可预测,在未来几年这一快速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保持。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方盈芝表示:行业高速发展到一定时期,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仅依靠行业的自律很难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
网络经商需办理工商登记
《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这也引发了众多网店卖家关于“征税”的疑虑。网店以“价廉物美”吸引消费者,而实名制或将为“收费制”铺路,今后开网店要参照实体店的相关税制,向工商、税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如此一来,就会增加网店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对于商品价格也将变相提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尽管一些网络交易平台推行实名制,但卖家的个人信息依然不对称。也就是说,网店真正的经营者与通过实名认证的人有可能不是同一人,网络交易市场还需要整顿。因此,短期之内,税务部门即使要对网店征税,难度也不小。
另外,《办法》所提及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明示具体应具备哪些登记注册条件,因有部分网店出售的只是个人闲置物品,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此,对网店征税,需及时明确征税起点及减免征税等具体政策。
但长期看来,网店征税是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由之路。
服务、安全、维权一个不能少
今年初,在B2C企业卓越亚马逊“订单门”事件中,卓越网未将“使用条款”的相关法院管辖条款予以消费者明示,且涉嫌“霸王条款”。
因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经营者需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该规定还特别对网络经营者的“霸王条款”进行了诠释。
同时,面对当前的消费者信息安全隐患的不断升级,《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中,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业内专家建议,经营者需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防止网络攻击导致信息外泄,担当起对消费者信息安全保管等义务。而《办法》指出的“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罚金额仍值得探讨。
而为了有效落实监管,维护网购秩序,在《办法》实施前的6月30日,浙江省工商局出台了规范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八项举措”,如开通网民网上维权便利通道,实施网上巡查,逐步健全网络监管执法体系等。
当日,网盛生意宝(002095,SZ)董事长孙德良代表浙江全省31家率先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电子商务企业,宣读了浙江网商联合发表的《构建网络商业文明宣言》。
作为国内首批推行实名制的龙头企业代表,孙德良表示:“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各项义务与责任;依法开展个人身份实名审查登记、个人身份网上标识、市场主体网上亮照等工作,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披露制度,自觉维护网络市场和谐稳定,为规范行业秩序承担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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