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灯饰网】《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034-2004)
该标准规定的照明评价指标包括: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UGR)、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相关色温、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
该标准内容全面系统,它包括了各类建筑照明设计的数量指标(如照度)、质量指标(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色、显色性、反射比等)、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配电及控制等,涵盖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图书馆(图书馆装修效果图)、商店、影剧院(剧院装修效果图)、旅馆、医院、学校、博物馆(博物馆装修效果图)、展览馆等)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和标准,以及有利于执行的“照明管理与监督”内容,形成了一部较完整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填补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空白。
该标准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增加了办公、居住、商业、旅馆、医院、学校及工业等7类建筑的108种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LPD)最大允许值,这在我国照明设计标准历史上是首创,对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除规定现行值外,还规定了目标值,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除居住建筑外,其他6类建筑的LPD限值属强制性标准,因为他涉及那些量大面广的建筑场所的照明能效限定值,即要求使用较少的电产生更多的光,关系到在照明领域有效地节约电能,保护环境,保证绿色照明工程全面地、系统地实施的重要课题。规定LPD限值,将促使照明设计中必须全面考虑和顾及照度水平、照明质量和照明能效,促进在设计中推广应用更高效的光源、、及其他产品。
该标准技术先进,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对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照明质量,实施绿色照明,促进照明科技进步和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和技术水平,达到了国际同类标准的水平。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标准中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把亮度作为道路照明的评价系统,即以亮度为依据指定道路照明标准。这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行车作业时,眼睛直接感受到的是路面亮度而不是照度,因此以亮度为依据制定标准更为科学合理。目前国际照明委员会和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以亮度为依据制定道路照明标准。但标准中同时也接受照度这一评价系统。这是针对我国国情而采用的一种过渡办法。在国际上也有这种类似的作法,如IESNA(北美照明工程学会)在其2000年颁布的标准中也规定了亮度和照度两套评价系统和标准值。但是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情况下,还应以亮度为准。在本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大家往往注重亮度(或照度)值和均匀度,而对于标准中新增加的环境比、眩光限制的阈值增量和诱导性指标往往忽略,这些指标对于照明效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行道路的使用者主要是行人,行人的视觉特点与机动车驾驶员不同,而且不能规定统一的观察位置,路面的反光特性又有很大不同,因此采用亮度指标是不合适的,所以此处采用了照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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