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清代紫檀木家具在拍卖会上成交后,买主认为是近代仿品要求退货,拍卖公司瞒着委托人乐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反复交涉一年多后,乐先生起诉要求拍卖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及利息。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拍卖公司擅自解除拍卖合同,需赔偿乐先生损失37万余元及利息。
买得古董却疑为仿品
时间回到三年前。龙之梦大酒店四楼正在举办春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其中第455号拍品引人注目。这是一对清中期紫檀木“龙凤呈祥”多宝格,保留价220万元。经过多轮角逐,严先生以280万元的全场最高价拿下拍品。当天,严先生就将100万元转账给了拍卖公司,并出具承诺书,表示将在10天内付清200万元余款(含20万元佣金)。这对多宝格的委托方是50多岁的香港人乐先生,得知自己的宝贝顺利拍出后,十分高兴。在扣除佣金及其他费用后,他可以拿到手257万余元。
看着摆在家中的这对多宝格,严先生却犯起嘀咕,怎么材质、颜色越看越不对劲?他在这对多宝格中各取一件抽屉进行切片比对,结果显示“基本断定为非紫檀类木材,强烈怀疑是现代仿真品,而且材料也存在严重问题”。于是,严先生联系拍卖公司,要求撤回拍品,同时向工商部门投诉。
一个多月后,拍卖公司上门取回了这对多宝格,工作人员还开具了一份退货单。同时,拍卖公司退还了严先生出具的承诺书,但迟迟未退还100万元款项。为此,严先生起诉要求退款,获法院支持。
擅自退货卖家被蒙鼓里
乐先生也在着急,因为拍品成交后,他还没拿到一分钱。2009年7月15日,他委托律师发函给拍卖公司,催促支付成交款。
拍卖公司没有将已退货的实情相告,反而在回函中说,“买方以材料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付清款项,我们将进一步与买受人沟通,并承诺在收到全部款项后7日内向您支付全部出售收益”。乐先生随即将保留在身边的多宝格部件送往权威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紫檀木”。为此,他向拍卖公司下了最后通牒:8月31日前付款,否则法庭上见。
但乐先生始终未拿到成交款,最终他才知道拍卖公司已擅自与买受人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2010年10月,乐先生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拍卖公司擅自退货导致拍卖合同解除,应赔偿损失37万余元及利息。后原审法院一审支持了乐先生的诉请。
拍卖公司不服,上诉称自己的行为符合拍卖规则,乐先生未就拍品来源、瑕疵详细告知,导致拍品与图录上描述不一致。况且拍品实际并未成交,乐先生何来37万元损失?
拍卖公司应为过错买单
市一中院二审认为,乐先生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拍卖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受托事项。拍卖公司辩称曾就退货事宜与乐先生进行沟通,但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相反,拍卖公司向案外人出具了退货单,且在给乐先生的函件中又未说明实情,可见拍卖公司始终未就退货事宜征得乐先生同意。拍卖公司擅自解除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乐先生以曾经拍卖的成交款与保留价差额作为损失,向拍卖公司主张赔偿,于法无悖,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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